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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午间一小时》:为了校园更安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3日11:56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

  特约嘉宾:郑挺(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慧红(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参与《条例》起草工作)

  朱霞光(上海市人大代表、《条例》提案发起人、上海虹口中学校长)

  谢夏兰(上海市辛庄镇小学副校长)

  杨沈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主持人:朱煦

  责任编辑:扎西

  朱煦(以下简称“朱”):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您继续收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一小时》节目,我是主持人朱煦,现在我是在上海市教委为您录制本期节目。

  在7月23日的节目中,我们请来教育专家、医学专家和法官一起谈论过有关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话题。当时医学专家特别强调,中小学生的意外事故实际上是一种疾病。但是,这些年来中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特别是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常常会在学校和家长之间引起非常强烈的冲突和纠纷,也常常把矛盾最后上升到打官司,而官司的结果多数都是以学校败诉、赔偿、承担责任为结果。尽管有时上诉、申诉做出了结论,或者各方面通过努力做出调解,最后促成一个大家基本能够接受的结果,这对受害一方的家长往往不满意,或认为赔偿得不够,或觉得受了伤害而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这些事情处理过程中,学校往往感到非常冤枉,非常委屈。

  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也与意外伤害有关,但是现在我要告诉您的是:从今年9月1号,《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郑挺处长,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张慧红,还有上海市虹口中学校长朱霞光,上海市辛庄镇小学副校长谢夏兰,以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王沈勇,让我们和几位嘉宾来到我们的节目中共同关注这一新《条例》。

  (音板: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31日发布《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学生进行赔偿。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

  朱:《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经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郑处长,这个法规从人大代表的提案、立法、最后正式实施经历了多长时间?

  郑挺(以下简称“郑”):《条例》的立法要求是我们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提出来的,当时还是1993年,一直到最终出台经历了整整八年的时间。因此,我们就有“八年磨一剑”的说法。

  朱:从提出到起草,以及最后通过立法到正式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您觉得其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郑:这个条例争议比较大,本身的立法也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后,这类事故矛盾多、争议大、处理难。其中最难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学生和学校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在这个问题上,由于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做过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学校和家长,甚至包括司法界的一些法学专家对此各执一端,各说不一。

  朱:每个人都自己不同的看法。

  郑:对。

  朱:在老百姓中,是不是普遍认为孩子送到你的学校,一切都应该你负责?

  郑:对。家长认为孩子送进了学校,出了事故就应该学校负责。

  朱:我听到有些家长说,家长首先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我把孩子送到你学校去上学了,就认为监护职能就转移了,因此你作为监护人出了事情就要负责。最终,你们在《条例》条例中是如何来体现学校和孩子的关系呢?

  郑:最后确定为学校对学生的职责定位在教育、管理、保护。

  朱:如何来解释这三方面的内容呢?

  郑:首先我们认为学生和学校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因教育活动而产生,也是依据《教育法》产生这样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朱:这一点非常明确。

  郑:是的。因为《民法通则》对监护人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第160条对监护人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如果他们受到伤害或者被别人伤害,学校在有责任、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赔偿。这显然说明学校不是监护人,因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的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监护人适用的原则。假设你说是监护人,我的孩子伤了别人或者孩子自己受了伤害,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你都要承担责任,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学校要有错过才承担责任。

  朱:以学校为例,如果其设施本身有不安全或应管理的却没有管理到位等因素造成事故,学校就有过错;但是,同样是在学校,两个孩子在课余时间玩耍时你捅我一下我捅你一下,其中一个把另一个推倒造成伤害,这不是学校的过错。因此,谈到学校的责任,必须强调的条件是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刚才您说到学校首先不是监护人,最终在《条例》上是如何达到观念的认同,最终达到统一的目的?

  郑:首先,立法要确定学校和学生的法律责任,就要寻求法律依据。我们已经在法律上找到了一定依据,另外我们确定一个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特别是保护的责任方面也确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所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保护责任来说,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此,当我们谈到学校保护的责任问题是,不管是从法学专家还是家长、学校,大家对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种保护责任都持认同的态度。

  朱:小张,你参加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你觉得其中有什么难点给留下的印象最深刻呢?

  张慧红(以下简称“张”):在立法过程中,最难的一点就是我们如何要确立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建立起一种什么样关系?这一点刚才郑处长也谈到了,因为理论基础是有的,因此我觉得这是最难的。现在我们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有个前提条件——我们已经解决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这一问题,学校只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这是我们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达到的共识,形成方方面面的共识。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给我的印象也是比较深刻的:一是界定学校的过错,哪些情形属于过错行为,哪些情形属于无过错行为;二是我们一旦确立过错责任后,界定哪些情形属于是学校过错也是非常困难的工作。

  郑:我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加强教育和加强管理来实现。

  朱:这种管理包括学校的纪律、措施,还包括家长对孩子们经常性地有关防范知识的传播,这一切是不是都包括呢?

  郑:这些都应该包含在内。

  (音板:《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历经8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经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最大特点在于第一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就是说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的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在审议过程中,这一原则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为此,上海市人大还第一次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上海市辛庄镇小学副校长谢夏兰谈到在他们的校园内曾发生过一起安全事故,其中的问题焦点在家长和校方对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这一问题一出现很大的分歧,事故处理的时间长达近四年。)

  谢夏兰(以下简称“谢”):在我们学校操场的东北角有一个单杠,学生一般都去那儿活动,单杠的高度实际并不高,只有85公分。1997年11月28日下午,学校第二节课下课后学生进行自由活动。当时一个学生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她从单杠下来就坐在地上,说她的脚受到震动。但是,当时她又跑到二楼教室继续上课,上的是晚托班,因为我们小学有晚托班,晚托班结束后她说她的脚好像有点疼。当时,老师让他站起来,让她起来把脚活动一下看有没有骨折,结果发现她还是能站,而且摇了摇她也没说疼,只是点酸,觉得肌肉有点酸,但是是骨头。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老师也很负责任,因为三年级的学生还比较小,每天家长都来接。当时,老师把这位学生的家长请到了教室,说孩子的腿有点酸,让这位家长背他回家,结果那孩子就被家长背回家。第二天,这个孩子没有来上学,班主任老师就给学生家里打电话,结果说那个孩子的两条腿不能动了。他们到附近的中心医院去检查,结果也没看出什么,拍片都正常。然后,学校建议他们到上海第六医院检查,同样没有发现什么。

  朱:这是第二天吗?

  谢:对。到了第三天,当时发现问题比较严重,这个学生的两条腿都不能动,大小便失禁,好像有瘫痪的前兆。先是在第六医院住院,后来又去好多所医院。目前,这个孩子高位瘫截,坐在轮椅上,这是1997年发生的事。当时这个孩子是三年级,后来休学一年;1998年又重读三年级,她在轮椅上读了三年的书,今年毕业了。这个孩子儿其实很聪明,样子也很可爱,我们老师都很喜欢她,发生这个事故作为校方的我们也很难受。

  从家长的心理来说,觉得自己把孩子送到学校了,学校应该是监护人,我好像已经把监护权移交到你们学校了,学校就要负责任。不管怎么样,孩子进来到学校的时候是活蹦乱跳的,可是现在孩子却坐在轮椅上了,当时这个学生的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在法庭,我们也进行了辩论,法庭认为学校没有责任,为什么呢?单杠只有85公分,加上她两只手是撑在地上,脚是勾着单杠下来的,根本不存在从上面掉下来的问题;事情发生后,她还能走,而上二楼继续上课,学校也不可能预测到她会得高位瘫截的症状,最重也就是骨折什么的,因此学校觉得自己没有过错,而闵行区法院判决学校赔偿这个学生11万多元。

  朱:这是依据什么做出的判决呢?

  谢:对于闵行区法院做出的判决,当时学校和家长双方都不服。从学校来说,我们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赔那么多,而且学生生病期间组织了老师和同学募捐,学校尽可能为这个学生多做点事、多给些优惠条件,最后判下来还要学校赔偿那么多就不能理解。法院说,不管怎么讲这个学生是你们学校的,尽管学校没有什么大的过错,从道义上来说学校应该关心一下,同时还是要赔偿一点,就这样学校接受了法庭的判决。可是,学生的家长又把学校告到了中院,中院进行了调解,觉得学校没有什么过错。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再加一万,一共给这位学生赔偿12万多元。

  朱:其实学校彻底把这个官司输了。

  谢:对,实际我们是输了。虽然没有最后的判决,是通过比方的调解,最终达成学校赔偿12万多元的协议。这12万元不是一次性付清的,分几次,实际上我们学校花的费用远远不止这12万多元,为什么呢?孩子在我们的学校上学,家长身上有怨气、烦躁就把孩子往我们学校一推了之:到放学的时候,家长也不来接孩子;学校把孩子送到他们家门口,家里却没人;家长说这个孩子他们不要了,要送给学校来养。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请来清扫办的同志帮助这个孩子。法庭的几次调解,教育局的关注,还有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援助补偿,实际上这个孩子除了学校的补偿外,每个月她还能够额外得到700多元。因此,这几年这个孩子的生活、医疗费用是保证的,所以现在家长对我们学校也比较满意。但是说句实在话,从学校来说,一提起这事就非常头疼,真是就像《条例》提到的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为校长把大量的精力都放在这事上。

  朱:从道义上来讲,学校应该去关心、同情,甚至爱护自己学校的学生,发动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帮助她,这是学校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把这件事的责任完全推到学校一方,你们就觉得很冤枉,也很委屈。

  谢:关键是原来的《民法》里对监护人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学校到底是不是监护人?我们也翻阅了许多资料,对监护人没有明确的界定。现在出台的这个《条例》对学校的职责已经很明确:教育、管理、保护。这就和过去完全不一样了,给学校松了一个紧箍咒。

  (音板:据了解,仅在上海市自1994年以来中小学平均每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100多起,而且呈上升趋势。由于家长与校方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很大分歧,事故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使得赔多赔少等争议性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定化的依据。由保险公司参与理赔,学校将避免因为学生伤害事故旷日持久的纠缠而影响教学。)

  朱:郑处长,接下来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新出台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郑:好。《条例》在内容中首先界定了“什么是中小学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学生伤害事故一定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主体是中小学生,跟教育教学相关发生的事才称为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

  朱:事故发生的空间应该是在校园内,或者是由学校在校园外组织的活动期间,比如说春游或者组织看电影的路上。但是,如果是在上学或者下学的路上,尽管学生是为了上学或者刚刚学习完以后发生的事故,这就是不是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事故的涵盖范围内?

  郑:对。《条例》是把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明确列为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但是如果是学校校车接送的,是在校车上发生的事故,学校就应负相关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

  朱:学校不承担责任的还包括哪些内容?

  郑:在《条例》中,一共有十项情形是学校不承担责任的范围:第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所谓自行就是排除学校校车接送的;第二、学生擅长离校发生的,当然擅长离校也要看有些学生的年龄,特别是像小学一二年级的非常低龄,擅长离校情况的发生还要看学校有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在学校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后学生擅长离校发生的,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是放学以后自留学校期间发生的,而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为什么需要补充一个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呢?学校首先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如果有两个学生放学以后自留在学校,学校在关门以前应该有清场校园,而学校在没有完成清场的情况下就把整个教学大楼全部锁住了,这两个孩子没有办法回家。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两个孩子叫谁谁不应,只好从楼层或教室的窗台往下跳而引起骨折的,学校需要负一定的责任。但是,刚才我们讲到的案例,虽然学生还在学校,但学校并没有管理不当之处,我们在整体上认为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在个别的情况下,如果学校确实有过错的时候,学校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在一般的常态下不作为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第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在现实中,由于学生自杀或者自伤,家长往往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我们考虑学生自杀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学生自杀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学生因为学业负担过重,压力过大;学生有时候考试成绩不够理想;老师批评了学生;老师当众羞辱或者污辱学生的人格。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要区别对待。比如说,有一个学生在学校比较调皮,经常喜欢把同学的自行车气门芯拔掉,老师行使正常的教育权利去批评这个学生不应该做这样的事情,而这个孩子后来想不通回家就发生了自杀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觉得学校应当维护老师正当的教育权利。如果老师面对这种情况都不敢批评学生,那么我们的教育肯定就要走到另一的方向,我们又怎么来塑造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呢?反过来说,如果老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比如男孩子给女孩子写的情书,老师拿来情书当众宣读,这样女孩子受不了去自杀,那么首先老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老师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应该说是不够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老师在教育上过去有过失行为,甚至有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因此,面对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而且学校行使正当的教育权利,那么发生学生自杀、自残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的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管理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整个立法中,我们对家长、教师做了调查,普遍认为学生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调皮造成的,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学生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特别是在课余时间,学生相互打闹,而事故往往都是闹玩的时候发生的。比如说,一个孩子拿着一把尺子在桌上弹,正好把另一个同学的眼睛弹瞎了,像这种情况当然就由弹尺子的学生家长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的管理并无不当之处。又比如说,两个学生在上课时间打架,如果老师不去劝阻,没有尽到老师应尽的管理职责,出现意外事故学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第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跟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关系的社会上的其它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重要的学生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是学校组织春秋游活动,租用的车辆不安全;或者是我们在校外组织公园里活动,公园的设施出现了问题;或者是有些活动设施应该有人,而现场的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就必须由社会上的第三人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形还包括社会上的第三人向学校推销的运动器械,本来学校购买渠道是符合规定的,而且也有生产许可证,但是由于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就必须由生产厂家来承担责任。第八、在校外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比如说,有些学生晚上到老师家补课,可是在途中发生了事故,家长可能要提出来是因为到老师家补课,而这个老师又是你们学校的,所以要求学校负相关责任。实际上,学生的这种补课行为并不是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学校不负相关责任。

  朱:这是具体的老师和具体的学生之间发生的个人行为问题。

  郑:对,这是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无关,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九、遇到不可抗逆造的因素,象山洪、火灾、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全部罗列出来,因此我们还有这样一个兜底条款。

  张:大量的调查研究来看,我们把应该明确的都明确了,对我们求知的,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情况我们没有办法预见,我们就放了一个口,这个条款就在里面。我希望通过这个条例能够向社会传达这样的信息,就是说教育孩子是我们社会共同的责任。

  (音板: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涉及学校、学生和家长甚至是整个社会。《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对学校应负或者不应负的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刚才的节目中郑处长谈到了10种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下是学校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11种情形: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9、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以及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以上11种形式学校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朱校长,您是上海市人大代表、是这个新《条例》的提案人之一,同时您又是上海虹口中学的校长,常年跟学生和家长打交道,很难避免的遇到大大小小的意外伤害事故。在这个《条例》没有出台的时候,碰到这种事情您一定感觉有压力,而且很麻烦,因为有些事情甚过了好多年还缠不清楚。现在有了这样的《条例》,您觉得这个《条例》最突出、最让校方感到有意义内容体现什么地方?

  朱霞光:我觉得这个《条例》对于保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将起非常大的作用。以前,如果发生一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家长会不分清红皂白,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找到学校,有的还会有有过激行为,而这个《条例》里就明确的规定,事故发生以后应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有一定的法律程序。

  朱:程序非常明确了。

  朱霞光: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人不能够借这个事故来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朱:有的坐在学校不走了……。

  朱霞光:过去还有砸玻璃的,或者叫来一些亲戚朋友来说事儿……等等情况都有。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我觉得从法律上就保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朱:谢校长,据了解,辛庄镇小学在学习这个《条例》的时候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从老师到校长,还有和周围兄弟院校的老师在一起交流的时候,大家对这个《条例》怎样评价呢?

  谢:《条例》出台以后,我们学校多次组织学习,一是学校的领导班子学习,还有组织全体教师的学习。经过反复学习之后,我们对这个《条例》的出台真是盼望以久,因为前几年就听说有这么一部法规要出台,一直等到现在。我们感到很开心、高兴,没有《条例》之前老师说实话都心有余悸,我们不敢组织搞活动,还有体育课,关键是怕出事。我们经常要给体育老师洗洗脑,就怕他们万一在保护学生措施方面上有点闪失。现在《条例》出台了,我们向学生、家长都进行了宣传,让家长也知道哪些情形属于家长的责任,哪些情形是学校的责任。

  朱:据您了解,家长对十种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怎么着?接受的程度怎么样?

  谢:因为这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从情理上还是能够接受的,尽管有些人也有些自己的想法。

  朱:您能举个例子,哪一种情形觉得接受起来比较困难?

  谢:家长觉得学校只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还不够,有的家长还认为学校应该有监护责任的。但是,现在《条例》已经明确了,而且已经颁布实施就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

  朱:但是一些家长还是有些想法。

  谢:有些家长确实有想法,他们觉得我把孩子送进来学校,学校就应该对孩子负全责。

  (音板: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一小时》节目。正在讨论的话题是《为了校园的安宁》。从今年9月1号开始,上海中小学校全面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出台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它解决了一直困扰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本期节目主持人朱煦,本期嘉宾: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郑挺,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参与《条例》起草的张慧红女士、上海市人大代表、《条例》提案发起人、上海虹口中学校长朱霞光、上海市辛庄镇小学副校长谢夏兰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杨沈勇。欢迎您继续收听。)

  (记者采访学生家长——

  扎西:你作为学生家长对这个《条例》有什么不同的想法,或者有不理解的地方吗?

  家长:我只听了一次教育课,对这个《条例》还稍微有些疑虑。

  扎西:能不能具体给讲一下?

  家长:我自己现在没有多大的能力和实力,我孩子上一年级,那么他的行为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因此意外事故发生的有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因此,我觉得在学校里应该由学校负责任,出了学校应该由家长负责任。比如说,我孩子从学校到家要过三条马路,学生在这条路发生事故由学校来负责任,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一般每天都有人接送,不能让他一个人上学放学。但是,在校园里发生的事,我觉得就应该由学校来管。

  扎西:在学校,课间休息的时候,学校就做不到一个老师专门盯着一个学生,如果两个同学玩起来,一不留神可能就受到伤害,这时候可能会带来好多问题,包括你作为一个学生家长可能也遇到或听说过类似的事情。

  家长:是的。我好像看到过两个中学生在吃饭的时候争吵并打了起来,结果一个孩子弄死了,象这样的情况硬是要让学校来负责也是很难很难的。

  扎西:你觉得学生的家长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家长:对,对,学生家长完全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条例》没有出台的时候,学校、家长和班主任把什么问题都纠缠在一块儿,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没有什么好处,所以我觉得认为出台这个《条例》规定还是非常合理的。

  朱:面对有些家长的顾虑,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怎么来看待?

  郑:尽管我们作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同志参加这个立法过程,但实际上我们自己也是家长,无论从法制工作的要求还是学生家长双重身分来说,我们也希望立法必须是公平的而不偏袒。首先,我认为这个《条例》的立法始终走在公平的道路上,它的出台解决这样一个问题:过去发生的一些事故大都是学校出了钱做了冤大头,家长多少都会得利。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会吵的家长可能获得的利益多一些;本来应该获得的赔偿而不会吵的家长就没有获取相应的赔偿。我想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无论对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形式,还是应该赔偿的范围都已经让整个社会了解了,而不是暗箱操作,因此家长本身的利益、学生的利益都可以通过法律得到非常有利的保护。第二、从教育行政部门来说,主要是要排除那些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我觉得在法律上这是符合法律规范,也是合理。从主要的经费解决渠道来看,现在通过政府投保的方式解决了学校责任的投保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校赔偿的经费来源的问题;作为家长如果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保险,同样也可以获得经费的渠道。一个未成年的学生本应受到社会的保护,而学校是另外一个主体,是个非常特殊的主体,一旦学校背上沉重的赔偿包袱,不仅仅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学校的生存问题。如果长期发展下去,这种现象会危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整个国家的教育水平也会下降,所以从我们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出发,从我们的国情和士情出发,如果要解决相关赔偿经费来源的问题,比较理想的方法就是让所有的家长都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保险,所有的学校都为自己的责任购买保险,这样赔偿经费就更有保障了。

  (音板:《午间一小时》网络间板)

  朱:杨总,在上海市新出台的《条例》中,关于保险这一块儿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关于学生自身的投保问题,在理赔方面也有一些具体的内容;二是学校来投保,形成一个专项基金,这个专项基金也是由保险公司来参与,同时有政府的有关机构来协调。您能不能做些介绍呢?

  杨沈勇:这是两个概念,一是学生自己或者学生监护人为自己孩子买的保险,我们叫人身意外险,现在也叫团体人身平安险,这个由寿险保险公司来运做。一旦发生个人的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二是学校为自己的责任买的保险,即使学生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也赔偿了人身意外的部分,但是校方的责任仍然不能免除,将来通过这一险类索赔,叫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上海市教委在起草和人大最后通过这个《条例》时选择的与之相配套商业保险,当然这个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也是有一定范围的,你限额设定得太大,对责任保险的成本支出就比较大。

  朱:您刚才谈到学校为自己的买责任保险,这在国内其他地方什么样?

  杨:目前,这是上海市首创,而且率先全市中小学校正式实施这一地方性法规,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也是从9月1日起同步进行。具体保险的条款实施早在两年多以前就教育局就有了意图,后来向人大提交;我们就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在全国率先办理这一业务,两边基本上是同步进行。人大通过了,我们的条款也批下来了。保险公司做责任险一定要有好的法律环境,现在新的《条例》出台了,我们这新的责任保险就有了法律依据,我们才能去做,付出实施。

  朱:好,关于上海市出台《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话题我们就谈到这里。

  我们应该告诉全国的家长,在您这个地区还没有这样的条例出现,但它一定会有一种示范的效应,告诉你面对这样的情况怎么来依法解决,通过建立一些合理的机制,使赔偿、预防都能做到切实有效。作为家长,我们不能因为孩子不幸遭遇意外伤害而无力面对这种伤残疾病等等;而作为学校,更不能因为遇到这样我们非常不愿意遇到的这种不幸的事件而被拖累,甚至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对于社会和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因为我们没有这样很好的机制和处理事情的条例,使得我们总在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充当一个调解人,充当一个说和人,而且是非常滞后的、非常无奈的在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上海市新《条例》的出台,一定会给这一类事件的条理和这一类事件的预防,以及真正做到对我们中小学生的保护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还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社会的贡献。有了这样的开端,将来再遇到这个事故的时候,我们应该说会办得更好。当然,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去充实、补充和完善这个《条例》,我们似乎已经看到了方向和希望。

  张:通过这个《条例》的实施,我们希望学校能够更好地做到预防和保护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家长们能够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教育,希望把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降到最低。我们学校、家长都要对照自己的责任,把预防和保护工作做好,这是我们最终的希望。

  朱:因为我们最终希望就是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张:对。

  朱:感谢听众朋友收听我们今天的节目,在节目的最后我代表本期节目的责任编辑扎西顿珠感谢您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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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午间一小时》:中国农业应对入世挑战(2001/11/29/ 10:58)
11月6日《午间一小时》:为老人营造一个温馨的家(2001/11/28/ 09:10)
11月23日《午间一小时》:擎起天平的“大法官”(2001/11/28/ 09:03)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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