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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李雯)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等家庭购房改房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日前,本市房改办与市民政局出台了房改购房工龄计算的相关通知。根据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本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具体计算如下: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者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配偶再婚的,通知规定其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如果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如果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在工龄认定问题上,通知还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消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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