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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刘林报道: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房屋能卖吗?回迁购房居民所购住房产权执行什么样的规定?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该发什么样的产权证……现在,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 昨天下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文件)。该通知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售公房如何出售以及相关办理程序、危改回迁购房的产权办理、购房家庭人口如何计算、安居(康居)住房如何出售、居民和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的产权如何办理等7大类问题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部门(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和上述内容一样的具结保证书即可办理。其办理程序为:主张产权单位首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可向权属登记部门申领该表),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此后,售房单位可以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 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并领取一份《售房款封存证明》,凭这项证明,售房单位可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在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单位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便可转至产权单位。 这项通知对于危改回迁购房的产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安置面积部分的购房单价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违反规定低价售房除外),执行房改标准价的规定,另外,回迁购房居民因增加住房面积而超过上述标准支付房价款的,须在产权证的附计中注明增加支付的房价款。 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购房者往往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家里正好有人在部队服役或念大学或者常住户口为学校、幼儿园集体户口的,户口已迁出家庭,算不算家庭购房人口?新规定表明,购房职工家庭同住成员中,原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员,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可凭有关证件,计入家庭购房人口。 对于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按照新规定,可向购房人核发商品房产权证。 前一段时间,有不少读者打来电话或寄函咨询这样的问题:家里买公有住房时,是以家中老人的名义买的,可是产权手续未办完,老人突然去世,这样情况下,房屋产权能变更吗?该如何办理?现在这个问题在这项通知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说,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付完房款的,可由其继承人按原付款协议支付房价款,这时,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如果原购房人付完房款但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房屋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 该项通知是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解决房改售房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而下发的又一项政策性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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