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张西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副研究员)
杨承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副院长)
主持:原 杰
责编:刘 钦
主持人原杰:听众朋友好,欢迎您继续收听今天的《午间一小时》节目,我是主持人原杰,今天我们节目里谈论的话题是隐私和隐私权,有心的听众朋友会从一些媒体报道中知道有关侵犯隐私权案件是越来越多,但是具体什么是隐私,什么行为算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这些问题我想不是每个人都能说得很清楚的,一旦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以后我们应该怎么办,这都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一个话题。今天我们请来了两位嘉宾,他们会向听众朋友介绍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况。一位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张西明教授,张先生您好,张先生是我们国家比较早研究隐私问题的了,还有一位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副院长杨承启先生,杨先生您好。
杨:各位听众好。
原:杨院长是法律实践者,经常会在案件中遇到一些有关隐私方面的案件,所以今天我们希望您能用事实向我们听众做一些解释,俗话说是名不正言不顺,我想我们今天开始这个话题之前是不是先正个名?就是关于隐私和隐私权咱们两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和工作的专家先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个定义?
张:隐私的概念提出来到现在不到110年,1893年哈佛大学的两个研究者提出来的隐私权的概念,是从法律角度来的,当时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学刊里,当时的英文里面他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就是一句话,“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就是隐私权,这种概念提出来以后被法律界接受了,就是说什么是隐私?在西方今天还说让我独善其身,独处的权利就是隐私权,港台的社会也直接这么用,但是用在中国大陆我们这个地方是不全面的,所以大家需要把它细分一下,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才是让我独善其身。所以一般来说隐私就是那些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这就是隐私,这里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个人的婚恋情况,家庭情况,第二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况,第三个方面就是个人的财产,通讯,日记,电话等等,这样一些内容,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保有使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原:不被别人暴露的权利。
(音板: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今天讨论的话题是隐私和隐私权,公民有哪些隐私权?怎么判定自己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呢?中国社会科学院张西明副研究员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杨承启副院长在节目中将为您详尽解释。欢迎您继续收听。)
原:据我看到一些材料,很多资料都说咱们国家的一些法律里面,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三个字,是这么回事吗?
杨:从审判实践看,作为民事审判,作为公民权利这一块儿,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保护人身权利的条款里确实从来没有出现隐私这两个字,隐私都没有,更不要提隐私权了,只是在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里有关审理侵害名誉权的三个司法解释,那块儿提到了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批露他人隐私,最近的司法解释也提到了,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批露他人隐私的应该给予赔偿,这里面也没提隐私权。
原:那咱们以前要是遇到这样的案子,您在寻找法律依据方面是怎么做的?
杨:我们在审判实践当中涉及到自然人的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把它放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放到这个大的范畴之内来考虑,比如说我们曾经审理过比较有名的演员,为演出合同和对方产生争议了,对方开了一个新闻记者招待会说这个演员也没跟我们打招呼,就到医院做人工流产了,使我们演出不能正常进行,一个已婚妇女做人工流产应该是妇女不愿意被人知晓的个人生活的内容,我们又把它上升到侵害隐私权这个高度,他起码是对人家不尊重,对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原:因为他的发布会发出了很多公众会对她这种种事件进行猜测,这恐怕对本人的人格尊严会产生很大的伤害了。
杨: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他批露了一些人们不愿意被人知晓的内容,紧接着产生的就是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问题,那就牵涉到名誉权了。
原:那像这样的案子是可以按照隐私权来处理的,还是这样的案子还不能完全按照侵犯隐私权来处理?
杨:一般从我们朝阳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因为不管是从法律还是司法解释来讲,都没有明确的提出隐私权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一般都是通过其它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音板:什么行为可以判定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现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学者张新宝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划分为十类,我们先向大家介绍前五项分类。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二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三是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四是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是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这里是中央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欢迎您继续收听。)
原:那么咱们回到隐私这个话题上来。
杨:刚才我说了,张先生是设计师,我是工匠。我用我的审判实践来实践他的理论,而且实践当中也提出一些问题,为理论研究提出新课题。
原:关键问题是现在谈到隐私这个话题的时候,能不能分分类,是不是可以告诉大伙儿你什么东西被侵犯了可以认定为是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或者隐私权被侵犯了。
张:这个话题实际上非常大,我们刚才说了不管是言论司法的角度做的界定还是说从我们理论研究方面做的界定,每个人隐私当然都是自然人的,法人没有隐私,自然人的所有的个人的私人事物,不愿为人所知晓的私人事物都可能成为隐私,这样的话它的范围实际上也是非常大的,但是这里面确实又有一个问题,因为现在这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了,不管是从法院还是从公民个人,都应该有这么一个起码的概念或者说尺度,知道哪些可以到法院去告,属于个人的隐私,应该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再说白一点就是要构成一个案件值得一告,依法,法律是可以保护他。
原:就是说咱们要给它划一个范围。
张:是,而且这里面还应该有一些标准,还应该有一些例外,哪些不能够受法律保护,或者这样的隐私可能被触犯,但是不能够被追究。
原:那您二位是先从法律实践上先来说还是从理论上先给定个框框?
杨: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从我们审判实践来看,保护的应当是权利,作为隐私要得到法院法律的保护,那就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了。刚才我说了,个人隐私的内容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他这一部分内容不愿意被别人所知晓,那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受法律保护而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权利应该是隐私权,向法律起诉,权利受到侵害,法院才能立案,才能审理,才能保护。
原:能不能举点例子?
杨:你的隐私权受侵害了,可以这么说,这些年来单独说,我就是认定隐私权受侵害了,我要请求损害赔偿的这还不多,往往都和和人格权受侵害,甚至说他的名誉权受侵害,实质上他是隐私权受到侵害,他受侵害的事实中有一部分内容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比如谈恋爱问题,有人就窥探谈恋爱的机密,没结婚,年轻人花前月下的,人们公共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比如接吻,搂抱,在公园树荫下的凉庭里,这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嘛,有人却给他照相,在群众当中散布。
原:您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是吧?
杨:曾经有人问可不可以起诉,我说你要是跟对方协商,他不跟你赔理道歉,把所照的照片还给你你可以起诉,经过法院调解就没有起诉,但可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窥探他人不愿被人知晓的生活内容,这是典型的一个。
(音板:继续公布学者张新宝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分类,六是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七是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是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是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是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这里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欢迎您继续收听。)
张:关于隐私和隐私权,我觉得在法律上极需要立法保护,同时在实践中,在观念上也急需人们要有越来越科学,越来越正确的认识,一方面隐私权需要保护,另一方面你要认清楚什么是隐私权,不能够到最后隐隐约约感觉这可能是我的隐私,这也要告那也要告,最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自己的心情会更加不好,可能从一开始对隐私有一个到位的,科学的,正确的认识。
原:还是牵涉到一个范围问题。
张:对,还是牵涉到一个范围问题,所以首先,接着刚才这个话说,任何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利,任何权利都是要和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它既融合,包容,又产生冲突,可以说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冲突的权利,尤其是弄到现在社会里面,我们现在的空间实际上越来越小,人与人之间接触的频率可能越来越大,所以到最后摩擦和冲突会越来越多,其中很大的一个冲突就发生在人们的隐私权的意识方面,他就感觉我的某种隐私可能受到了侵害,这个时候我们想我们应该继续去看看《绝对隐私》这类流行小说,大家都知道婚丧嫁娶,财产可能跟隐私联系最密切了,大家可能都有这种感觉,但是另一方面又要想一想隐私后面支持它的其他的因素,我觉得杨院长今天界定得非常好,合法,合乎社会道德要求,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跟其他人没有关系,不愿意让人知晓,如果从这个概念往回说,当你不合乎社会要求,或者说不合乎道德规范,不合法的时候,这种隐私就不会受到保护,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是当有更大的社会利益来要求你批露你的隐私的时候你的隐私可能也要被触犯,被牺牲,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举个例子说前几年江西出了一个省长,当时是中国第一个省长被判罪,包括现在的成克杰,胡长青,他们都有情妇之类的,这种人的生活,我们现在搞清楚一点,即使有些情妇这样的生活方式在中国是不合乎生活道德的,但是你不可以说去为了一个不合乎生活道德的人的现象就去把别人的私生活都批露了,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即使婚外情婚外恋也属于人的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到更多的人,只是在两个人之间的,或者不涉及到更多的公共利益,他即使不被保护,也不应该被触犯,因为你触犯这类隐私的时候可能会触犯到他其他一些,有些事情我可以不保护你,但我不会刻意的批露你,我不保护并不说明我不承认,法律保护的并不说完全都符合道德的,像过去的倪献策,现在的胡长青,成克杰,他的私人生活,包括个人财产最后全部都被批露了,为什么?那就是限于国家安全或者说公共利益,或者说政治方面的清廉等等廉政或者反腐的需要,那么他们的私人生活是要被批露的。
(音板:听众朋友,您现在收听的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大型谈话节目《午间一小时》,今天讨论的话题是隐私和隐私权,公民有哪些隐私权?怎么判定自己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呢?中国社会科学院张西明副研究员和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杨承启副院长在节目中将为您详尽解释,请您继续收听。)
原:如果公民的隐私同样妨碍了公共利益的时候,这个被批露以后算是侵犯了隐私还是不应该被看作不应该侵犯隐私,比如咱们举个例子,99年的时候关于湖南一所学校,几名学生男女生同宿,后来学校把这件事情公布出来并开除了这几名学生,后来这几名学生就告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并且索取一笔数额很大的赔偿金的问题,这个问题您们怎么看?
张:隐私如果中间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最后发现有关的因素被触犯了或者被违反了,这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什么情况下隐私可以被侵犯,或者说可以被触犯,甚至你被迫要放弃,在牵涉到社会公共道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隐私就要相对的缩小,像这所学校里的学生同宿,这种情况既违反道德,也违反刚才杨院长提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为道德到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行政法规啊,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学校有这样的纪律,社会有这样的道德,都是违反的,在这种情况下谈不上什么,这种隐私不应该受到保护,如果这都受到保护的话,那无疑,保护隐私我们要有一个最明确的界线就是不是保护违法,如果我违法了或者违纪了或者违反道德了,我说那是我的隐私,这个理由和我们建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定的初衷完全相反,我们既要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注意他是合法的,同时更要保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校方的处理如果是根据他的纪律或者规定对他做了处理,如果以侵犯以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支持了他的诉讼,我觉得这样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原:这种案子到了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会不会觉得是属于无理取闹?
杨:我也看到新闻媒体上的报道,不太详细,刚才你谈的情况也是根据媒体上所了解的情况。
原:对。
杨:我只能说媒体上所批露的这件事,让我来处理,我怎么来认识,第一,这些学生在一个宿舍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能叫群奸群宿,应该给它一个什么更确切的概念呢?
张:他至少是群宿了吧。
杨:对,而这种群宿是异性群宿,如果都是小伙子,20个人在一个宿舍住,喝酒喝多了,打扑克打累了,这都没有什么争议,最关键的是一些未成年的,17、18岁的孩子们,男女在一个宿舍住,起码是违背了他们学校的规定,学校的规定只要不违法,就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规定,他触犯了道德规定,叫道德标准,超越了这个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违反了,应该对他们进行处罚,学纪的处罚还是学校规定的什么处罚,那都应该处罚。但有一个,在处罚的方式上,因为他们毕竟是学生嘛,当他成年了20岁,也还是年轻嘛,学校是不是一定要把它写成很大的告示,这个事情,姓名某某某,几年级,谁谁谁因为什么问题,公诸于众,我觉得这个值得研究。这儿有一个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他就这样做了,我觉得这儿有个做法不妥当的问题,应该受到批评的问题,不应该受到侵犯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我的看法。
(音板)
张:我们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是这样的规定,在司法保护42条里规定,牵涉到未成年的案件,他的影视录像,公开的出版物不能公开他的姓名,比如照片,就是他父母的种种能推定他个人情况的个人资料,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连这个在判决之前都没有,在判决以后也是不允许的,按照这个法律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这一点上还只是犯罪,同样对于学生的违法,就回到您刚才提到的这件事,比如主任把学校处理的一件什么事在班里说到学校说。
原:带学生到各个班去示众。
张:然后这个学生自暴自弃了,最后到劳教所里,他说你看我看人没看错吧,如果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精神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如果按这个精神学校是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所以我们现在对隐私要做一点,在哪几种情况下做一点区分,隐私是要有所放弃,在哪几种情况下隐私是受到保护,哪几种情况下隐私是完全不受保护,这是有区别的。符合我们在这里讲的,就是像杨院长的建议也好,我的建议也好,这种隐私完全跟他人无关,跟公众利益无关,这种隐私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和他人有关了,和公共利益有关了,和社会道德有关了,这种隐私应该减少,如果发生了犯法犯罪这种隐私就不受保护,法律不会保护违法和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的自愿放弃,隐私,如果我这个人性格很开朗,我滔滔不绝,喜欢对别人倾诉,心里还痛快。我一见杨院长就把家里的什么事都跟杨院长说了或者在大庭广众下,没有问题,之后人家把它写了或者报道了,因为你自动放弃了,但是现在在法律里面,我们法律制度的保护,在隐私权方面还是非常不全面的,比如现在隐私权,到最后我们按法律规定只能把它推定为名誉权,大部分情况下是这样的。
原:比较宽泛。
张:如果宣扬的话口头的也好,书面的也好,宣扬了别人的隐私,有什么污辱性的诽谤性的,宣扬别人隐私的情况,最后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杨:所以是按结果处理。
张:对。但是侵害名誉权的结果是贬损了降低了别人的正常的社会评价,但是很多批露别人的隐私不一定贬损对他的评价,比如当时说一个大导演,他家有两个傻儿子,两个儿子都弱智,说导演在这种情况下还拍了那么多好电影,大家看了对这个导演更加肃然起敬,但这个导演心里边很不舒服,很不痛快。还有当年的大作家被人写了他的初恋,那个作者从小就喜欢读他的书,把他认为是他最崇拜的偶像式的人物,后来找了很多素材写他的初恋,但这个作家很不舒服,他自己通过行政处理告到法院说我的初恋是我个人的隐私,我不批露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写。
原:出于好意也不行是吧?
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这么一条,未经同意,批露他人隐私的,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样到最后是亏定了,我们说往上靠了是侵害名誉权,实际上两个不是一回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仍然在发展和建设之中,现在也就是走了一半儿吧,最后我们肯定要把它做为单独的权利,通过一定的法律,明确的说隐私权受到保护,根据实践的情况来保护它。
(音板)
原:那么在谈到隐私和隐私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责任编辑刘钦都准备了一些材料,我发现最近一两年来有关侵犯隐私的官司和案例里面往往是和医院联系在一起,在我看到的材料里面,比例偏高一些,我刚才给杨院长看了一个案例,就是关于新疆石河子的那个案子,当时那个病人正在准备做人流手术,正在做的过程当中,主治大夫带着很多的实习大夫,男男女女全都有,对她进行教学,后来这个患者认为这是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那么像这样的情况,我得问问朝阳法院了,朝阳法院遇到这种情况您会怎么去判呢?会不会就认为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杨:医院和病号的关系有着医患关系,不纯粹是一种商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医院有一种慈善的性质,尽管你拿钱看病,但是也不能完全抹煞这种慈善性质,第二,它是一个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它本身就有着教学的任务,凡是医学院的附属医院都是教学基地,如果说教学只能从书本上,录像还有具体的人,从画面上,甚至用手画的画片上去教学,那都没有实践性。所以说医学上的附属医院,学生参观手术过程,这是一个正当的行为,这么做的时候是要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应该向患者通报一下,就是不愿意那可以换一个,肯定有愿意的,就像人死了捐献器官一样,有人还想捐找不着地方嘛,就这个问题,我觉得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没有和病号通气,告之病号,做得不妥当的地方。
原:这个算侵犯隐私了吗?
杨:程度不同了,现在一定要定它侵害了隐私权,我认为倒不尽然,要我来处理的话,这种医院的工作上的不细致不深入,叫他跟病号赔理道歉,不一定对她侵权,但要提醒一个,以后应当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医院是一个特殊单位,医学院的附属单位也是一个附属单位,也不能说你就可以肆无忌惮不尊重病人的权利。
原:那我觉得要定一个人的隐私或者隐私权被侵犯还挺难的呢。
张:那是,我觉得这个案例里面实际又说了一个,隐私权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正常的,没有违反道理,正当的个人隐私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受到限制的。
(音板)
张:刚才杨院长说得非常好,医院跟医患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商业关系,还带有一方面是慈善,另一方面是公益在里面,社会上提供了一种医疗服务它必须通过大量的病案,在病案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自己的医术,救死扶伤为更多的人服务。
原:站在患者的角度想你也不能滥用这种权力是吧?
张:这个非常重要,事先双方的沟通,如何病人完全拒绝这种教学实习,他也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否则坚决拒绝,他也可以这么做,在一般的情况下,医院作为一个整体从法律上应该有一个概念,同时法院应该有个概念,在医院这个范围内,关于病案里边触及的隐私权,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个公益,他是为了公益而发生了这种纠纷,在这个范围里面个人的隐私应该受到适当的限制,这是双方的,我想这所医院要是有什么教训可以吸取的话就是杨院长所说的,它的方式上,他应该事先和病人协商,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掌握范围,你说不能为了教学一下把班里的几十个人都找来了,那什么人也受不了,可能几个实习医生来看一看,讲解一下这个过程,观摩一下这还是可以的,范围太大了心里上的压力可想而知的。
原:我想除了医院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以外,恐怕今后医院是不是还应该做另外一项工作,就是拿出来一部分费用来,作为跟别人协商的时候,或者拿出一个正式的合同,比如我们要做的一项工作,要征求人家同意,或者签订一份合同,这样可能以后还能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
张:我认为没有必要做这个合同,中国有句古话说得非常好,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我们形象的说它应该像一张网,应该是对违法的,犯罪的现象,的人让他不能落网,而对于一些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之间,甚至不那么明显的形象,可以通过社会形为来调整,应该给它留一些空间,不要把法律比作一堵墙,什么都用法律,我现在说一个和隐私权完全没有关系的事,西方现在法律已经完善到了繁文缛节的地步,凡事都要签合同,过去在马路上撞了车,道个歉或者吵一架,现在撞了车把警察叫来,把保险公司叫来车都不用下,要么换个车走,这好像法律很完善,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越来越少,人情越来越淡漠,最后法律的绝对主义造成了法律成了一切,婚丧嫁娶,过去结婚是很大的事,现在可以请个婚庆公司来办得比你来了七大姑八大姨还要热闹,但是人情味在哪里?中国的法律我觉得好在哪里?就是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要有法可依,同时还要留一些空间。
原:不然就是“法网恢恢,密不透风”。
张:对,它就像一堵墙,如果大家去医院就医也签一个合同,大手术我们也有传统,那是有合同,要签字的,凡是这样的事都签一个合同,这个社会慢慢的,我们法律的公正主义到最后变成绝对化,一个社会完全靠它我们也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心灵会沙漠化。我觉得这个问题从文化的角度也应该早早的做预防,像刚才这种情况我感觉有很多东西,由来以久的,既然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是好的习惯我们就提倡它。产生纠纷了,通过法律来排解,最后让他吸取教训,在某一方面我还是赞成慢慢的,通过这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的弹性和进步。
杨:我觉得最基本的要考虑。国家管理行为和司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也好,不能忘掉两点,第一,要确定全社会的最大的融合,第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果说国家管理行为,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越管对社会人越敌对,越管使社会进步的步伐放慢了,那就适得其反了,当然整个法律的方案要合法,要合情合理,这个很难的,但是我们力争做到这一点,道德的标准应该说是不成文的,在人们心目当中大家所推崇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作用不低于法律,当道德标准近一步升华的时候,全社会的行为者支持法律,相辅相承。
原:您刚才说这个话的时候我就想说张先生说得真好,您说了这个话我又觉得杨先生说得真好,把您二位的话合起来就作为我这个节目的结束语了,不过最后我还想多说两句,我觉得通过今天咱们的讨论我非常有感触,隐私这个东西很个人化,基本都是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对于侵犯不侵犯隐私,侵犯不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利,你只要和社会交往,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么别人侵犯你,要不你去侵犯别人,那么怎么才能把尺度把握得很好,不使别人或者是别人不使你自己受到伤害,我觉得自个儿应该把握好一个尺寸,除了法律的准则以外,你应该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恐怕会更好一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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