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南方都市报》一则“张君案揭密”的报道称,去年“9·1”大劫案常德战区指挥部在获取张君在重庆的重要关系人的信息后,一边立即派遣追捕组秘密赶赴重庆,一边通过新闻媒体大放烟雾弹,在社会上造成警方已将缉捕重点放在广东的假象,从而有效地掩护了重庆方面的工作,将张君抓获。
张君作恶,人神共愤。在当时,笔者相信谁都希望能够早日将其绳之以法。作为社会 一员,笔者由衷感谢公安民警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与此同时,我还有一些疑虑,这就是办案机关在缉捕张君中,利用“新闻媒体施放烟雾弹”、制造假象是必须且非如此不可的吗?这种作法合适吗———倘若前述报道属实的话。
我们知道,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乃是新闻的本质属性,也是新闻价值中的第一要素,是规范一切新闻传播活动的基石。然而在缉捕张君这件事上,笔者却吃惊地发现办案机关对这一重要原则的违背,而且显得理直气壮。理直气壮的根由当然是打击犯罪,可难道为了打击犯罪就得以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为代价吗?果真如是,则这个代价未免过大。
办案机关如此“利用媒体”,大抵可算是一种“刑侦手段”。笔者曾有机会了解公安工作,知道公安刑侦的各种手段通常是“不足为外人道”的。但不论如何神秘,它只能是一种执法行为,因此,即便是用在10倍于张君犯罪的侦破上,也不应该以有悖法理法则为前提。因为打击犯罪而引发新的不良反应,实在不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
对于办案机关如此“利用媒体”的详情,笔者虽然无法知道更多,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办案机关在这件事上表现出的对于新闻媒体以及新闻受众的不尊重。同时,在张君团伙已形成社会恐慌之时,办案机关向社会公开宣布将缉捕重点放在某地,这种作法会不会对某地人民的心理产生压力?是一种负责任的作法吗?
笔者很担心,如果像这种“利用媒体”的口子一开,新闻的真实性还有什么保障,而公众的知情权又从何谈起?(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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