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瞩目的张君特大杀人抢劫案一审判决之后,有一个小插曲,就是其中已被判处死刑的秦直碧诉重庆某报侵犯其名誉权。据称这家报纸最近刊发了一则专题报道,详细披露了张君与秦直碧如何相识、同居,描绘了秦直碧母女与张君的“三角恋”,秦25岁的女儿看到报道后认为该文没有依据,部分文字“像一部黄色小说”,母女决定在本周将报纸告上法庭。
我读了4月22日《南方都市报》对此事的报道后,觉得它似乎把注意力集中在秦直碧提 出这个民事诉讼从而可能导致推迟死刑执行这个法律的技术细节上了。其实,即使就是出于贪恋人生的动机而提起诉讼,以延续数日生命,只要于法有据,也属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这一“节外生枝”使我产生的感触却远不止于“贪生”。据说,死刑犯状告报社侵权,在全国实属罕见。被死刑犯告了的经历,咱们大家都不曾有过;与死刑犯对簿公堂是什么样的感受,恐怕一言难尽。这件事对于我的冲击,就是一个身败名裂、即将被“清除”出这个世界的人,在这个世界上仍然有可以据法寻求保护的权利和尊严。
有人可能觉得被死刑犯告上法庭是一件挺窝囊的事,但这恰恰是没有尊严感的缘故。在我看来,让死刑犯告了,不足以辱没人的尊严;但是,若以为死刑犯没有“还手之力”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才是辱没尊严的事呢。这家报纸不管胜诉还是败诉,都没有什么可丢脸的,但是,他们直接与死刑犯争尊严于法庭的经历,总会比我们更多地增加一些对人的权利与尊严的体验。
的确,我们在这里直面的,不是死刑犯的什么特殊尊严,而恰恰就是人的尊严。张君一伙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正是从人的尊严的泯灭开始的,至少是从对他人生命尊严和生命权利的漠视开始的,他们的自我尊严也必然在这个过程中消失。而一个社会中人的尊严的减少,可能是通过许多无罪的人以各种各样的形式造成的。一名良心丧尽的罪犯,死到临头居然尊严未泯,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人和人心的复杂性,也足以证明尊严感和权利感有其客观的普遍性。让我们这些没有犯罪的人多为自己和他人保存一分尊严,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更尊重人;而人的尊严多一些的社会,犯罪就会少一些。
这些日子以来,随着张君集团犯罪案的报道,人们对于这群青年农民“出身”的罪犯更多地获得了一些了解,对于他们心灵“病变”之路也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和推断,以求其更为“合理”,更“可以接受”———除了他们,我们的社会和人们,还有哪儿出错了呢?这样的思考是积极的,也是有意义的。然而,对于一伙物欲极度膨胀、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犯罪分子来说,许多善良人的“理解”不免都是苍白的。你用穷困来解释,他们所求的何止温饱?当然,用尊严感来解释,也会显得苍白,而且轻飘飘。但是,“轻飘飘”的东西,才更具有弥散性,它们往往藏在一些很沉重的因素后面。尊严感抵不了金钱百万,也抵不了温饱,但它同样在我们这个物质的社会里具有稀缺性。一个人只有在自己感受不到尊严和权利的时候,才会看不见他人的尊严与权利。死刑犯为名誉权而打官司,毕竟让我们从那一伙杀人魔王身上嗅到了一息尚存的“人气”———是人就好办;是人,我们就可能以人的规律来把握犯罪产生的规律,从而从制度和环境上减少犯罪产生的因素。只要是人,我们就有信心。
从恢复人的个体尊严起步,建设一个和谐的法治的社会,可能是一条很远的路。可惜对于这种比较“远”的事情,国人往往都不大上心。(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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