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提供支持上海出台控制非典传播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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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28 法制日报 | ||||
本报上海5月14日电(记者刘建)全国首部调节政府、单位和个人控制非典传播行为准则的地方法规———《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今天在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被通过并立即实施。该《决定》赋予市政府根据疫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并明确对不配合非典防治工作的行为予以严惩。 《决定》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学依法持证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病情以及其他相关的真实情况。需要隔离治疗的临床诊断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为防止非典传播,《决定》要求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出入上海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查验,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逃避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可对其予以警告、罚款处罚。 《决定》还规定,对利用非典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哄抬物价或者从事其他欺骗性商业活动,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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