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法学者关于防治“非典”的行政法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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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27 法制日报 | ||||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海坤 作为行政学法学者,深深感觉到抗“非典”斗争中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行政法问题,很值得行政法学者认真研究。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来看,我们虽然近年来开始重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支持以及相关制度(例如新闻发布、网络发布、统计制度等)的配合,尤其是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习惯于暗箱操作,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 这是这次抗“非典”斗争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教训。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我们应该善于从错误中汲取教训。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包括自然发生和人为发生),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行政紧急权力制度建设 通过抗“非典”斗争,我们都意识到,行政紧急权力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运用的权力;不采取紧急措施,人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学者应该研究这种权力形式,应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合宪性、正当性、必要性问题,同时要研究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如何遵循比例性原则、合乎法定程序原则以及权益补救与救济原则等问题。 总之在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乃至强制解剖、强制火化等行政紧急措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虽有立法但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还有已有立法不知运用、不敢运用、不善于运用的问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出台,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等一系列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一件大好事,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够,还要把视野放得更宽些,今后要把各类行政紧急权力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的宪政课题和行政法课题来抓。 各类行政行为的综合运用 在这场防治“非典”斗争中,各级政府都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来开展工作。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减免、行政补助等行为方式都结合起来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其中是否都合乎行政合法性原则还值得研究和总结。在抗“非典”工作中,我们看到许多不寻常的行政法现象,例如行政指导方式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国家卫生部先后发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教育部也发出了《关于作好高校离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建议》等。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是经过认真研究的,有些还吸收了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把指导性意见告诉群众,例如把预防非典的有效的、无效的、不肯定效果的预防方式公之于众,群众是否采用可以由自己判断,自己选择,不把政府的主张强加于群众,但对公民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这种行政指导方式的适当运用对防治工作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的作用 中央及时地把防治非典向广大农村作为工作重点,各地农村的基层的自治组织也纷纷行动起来,形成了防治非典的铜墙铁壁。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对民主的推动,其本身又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行政法学近年来已经开始关注社会组织的作用问题。 实际上,处于政府和个别公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是分为各种层次的,有些社会组织贴近基层,具有强烈的自治性,主要起配合政府管理和自我管理作用;有些社会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它们或是获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是接受行政机关的直接委托,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扮演着公共管理的角色。就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而言,都有程度不等的两重性,分门别类研究它们在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既要充分认识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性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其可能发生性质变异、滥用权力等问题。 关于行政法的国际化 “非典”是跨国界的传染病,它不但是中国的灾害,也是人类的灾害,是一种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抗击“非典”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和任务。传统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内公法之一部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通常是限制在国界里边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只有借助联合行动,才能赢得对付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瘟疫流行等共同性问题。中国行政法(包括卫生行政法)的河流正在流向世界行政法(包括世界卫生行政法)的海洋,并将为世界卫生事业及其规范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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