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抗非”的刑案怎么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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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09:27 法制日报 | ||||
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将于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当前司法机关准确、有力地打击涉非典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今后抗击其他突发灾害事件期间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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