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区政府临时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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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3:34 法制日报 | ||||
北京新北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临时征用该饭店,临时征用期限为3个月,自交付之日起。 自本通知送达之日5日内,你单位应当将被临时征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交付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房屋内应当有如:床、桌椅、电视、电话等必要的设施; 2、附属设施如:锅炉房、配电室、高压水泵、电梯、公共电视天线、电话室、传达室、停车库、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适于使用,相关管理、维护人员应当在岗; 3、院落里的其他物品应当集中放置,且不妨碍通行使用; 4、被临时征用房屋中有住店宾客的,你单位应当负责在交付前劝说宾客到其他宾馆、旅店另行租住客房。 交付时列交付清单,由交付双方签字认可。交付清单一式三份,交付双方各执一份,并留宣武区人民政府一份备查。交付清单可以附具相关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交付后以及临时征用期间,你单位应当履行或者协助履行下列工作: 1、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对房屋及其封锁附属设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和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隔离标志; 2、无关人员和未经采取防护措施的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地区; 3、保持锅炉房、配电室、高压水泵、电梯、公共电视天线、电话室、传达室、停车库、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相关管理、维护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管理设备设施,及时排除可能发生的运行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转; 4、配备的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培训并服从调遣; 5、暂停在隔离区内开展营业等与医疗和医护服务无关的活动。 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 20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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