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传染病对策法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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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3:26 法制日报 | ||||
本报驻东京记者华晓雷 1998年前后,日本就相关的传染病对策法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整备,主要包括《传染病预防与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法》、《检疫法》、《艾滋病预防法》、《关于后天性免疫力不全性传染病的预防指针》等法律及《厚生劳动省关于传染病的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等法规。 《传染病预防与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法》旨在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和各自治体的传染病对策,特别是对各地方自治体,从传染病的信息收集、患者诊断、消毒、新传染病的对策到医疗费用的负担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传染病的信息收集方面,这部法律规定,医生在发现该法规定的患者或疑似患者后,必须立即通过当地的保健所长向自治体的最高首长报告,后者则要在将情报迅速向政府的厚生劳动大臣通报的同时,在当地指定专门的医院对发现的患者或疑似病情进行监控和治疗。在这部法律中,专门有一章对传染病发生地的消毒做了规定。在医疗的一章中,该法特别规定,接受劝告或被强制治疗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各自治体负担。 在日本政府各部门中,厚生劳动省(2001年由厚生和劳动两省合并而成,厚生省相当于我国卫生部)是负责传染病对策的主管部门,1997年,根据《健康危机管理指针》制定了现行的《厚生劳动省关于传染病的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以日本人特有的“危机意识”对中央政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这项法规一开始就指出,正确而及时的初期对策是防治传染病的关键,规定建立传染病对策的平时和紧急两种体制。 在平时体制方面,由国立传染病研究所信息中心负责对国内和世界各地的传染病动向进行调查,并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及美国疾病对策预防中心(CDC)协作,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每周五将情况提供给厚生劳动省的健康局的结核传染病课。日本根据国内及国外的病例情况及传染病发生动向将疫情的级别由低至高分为0至4级五个级别,结核传染病课首先要作出级别判断,并根据传染方式向有关主管部门作出通报,比如通过食品传染的要向食品保健部监视安全课通报,通过血液及血液制剂传染的要向血液对策课通报等,并由其参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于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结核传染病课要会同国立传染病研究所就发生传染病的地理情况、疫情特征、传染源及方式、起因病原体、可能的防止传染及治疗方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和研究分析。此外,由于日本是《国际保健条约》的缔约国,这项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应迅速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有关疫情。 当疫情级别达到3级以上,即有可能造成重度影响或发生没有前例的大规模传染病的情况下,法规规定要采取紧急体制对应。主要的措施有,在厚生劳动省设立对策本部,召开健康危机管理调整会议,向传染病发生地派遣职员,加强与有关省厅的联络,确定有关法律的适用,向国际机构求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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