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处理指挥部”权力大 封锁疫区控制水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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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3:3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万学忠 非典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一届国务院成立后共召开7次常务会议,其中6次是专门研究防治非典问题。防治工作从被动全面转为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国务院成立了防治非典指挥部,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卫生部长吴仪任总指挥。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对记者说,从前一段非典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看,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权威的专门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十分必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指挥部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明确下来,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均由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分别负责全国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指挥部的权力非常大: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还有权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指挥部的职能有三块:指挥、协调、采取紧急措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指挥不同的部门行使部门职能,快速反应;协调各个部门统一行动,避免推诿扯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措施。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这些职能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行使,应急条例将其赋予临时成立的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紧急状态下的快速反应,协调一致。” 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进一步分析:“指挥部是一个临时机构,应急条例赋予指挥部紧急处置权,并对一些公民、法人的某些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甚至暂时剥夺,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他同时指出:“指挥部行使紧急处置权,必须以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限度,不得滥用权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要给予补偿或赔偿;对情况紧急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事后也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并对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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