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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可以说在我国没有哪一部普通法的修改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和参与。这里对日前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相对于现行《婚姻法》所新增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在篇幅上,修正草案为六章,五十二条,除新增的第五章外,每一章均有重要补充和修改。在总则方面确立的一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扶助”,反映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伦理道德观。 第二章“结婚”中,由于现代医学和社会制度已使麻风病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故去除了患该病禁止结婚的条款,同时这一章中增设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还针对当前拐卖妇女情况增加了一些相应的条款。 第三章增加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那些财产属共同财产,即在第十七条中列出的五种财产收益。第十八条对那些财产应认定专属夫妻一方所有的界定,澄清了许多模糊不清的概念。这一章中还增加了夫妻可以对有关财产作约定的内容,这款条文除了对夫妻双方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相应的制约外,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时,第三人(债权人)可要多加注意了。本章最后一条关于子女对父母婚姻问题所作的规定,体现了尊重老人、对老人合法权益加强保护的务实精神。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始终是婚姻法修改讨论中的一个热点,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较,新增部分少了法官的随意性,多了公开、规范和可操作性,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应当着重领会的是,此条在对离婚条件的限制方面,要比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放宽了许多。第三十四条,对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中,多了“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探视权的增加,填补了一个法律空白。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制订可视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在具体措施上的落实,也显示了法律保护弱者的一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是修正草案完全新增部分,强化了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其中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公安机关则可依法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尤其对重婚,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具有震慑力。另外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那些明目张胆“包二奶”者可要小心了。第四十七条是针对以逃债为目的,采取“假离婚”等手段来逃避法律的人制订的。第四十八条的制订,将使目前离婚诉讼中司空见惯的伪造债务现象,以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刘耕(作者系浙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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