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热评《婚姻法》:离婚后不让见孩子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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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22日12:5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瑾) 近日,数十位法律工作者和教育专家聚会陕西省妇联,就《婚姻法》修订进行了讨论,不少专家认为夫妻双方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视权应受到更为具体的保护。
西安某大学教师郝女士说,她就是一位曾经离过婚的妇女,离婚后女儿判给了男方。而她在探望女儿时,丈夫居然只让隔着防盗门看孩子一眼,这样无论对孩子还是对她本人来说,身心都受到了侵害。因此郝女士建议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当明确对子女的监护权力,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直接监护人,另一方为间接监护人。间接监护人应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如果另一方对探视权加以干扰,并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予以一定精神赔偿。郝女士认为,《婚姻法》还应对什么叫探视权做详细司法解释,建议在不影响孩子情况下,可与直接监护人权力对等。比如规定在法定公休日,可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另外,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危及子女身心健康,她建议法律以予明确规定。
对于郝女士的建议,不少与会者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赞同,碑林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离婚后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双方权益都应受到保障,在孩子不受影响的情况,可以考虑其每月或每年轮流在父母双方家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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