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草案:解除“无效婚姻”未必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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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8日15:03 扬子晚报
某外企一姓郑的部门经理在一次公司聚会中,因多喝了几杯,稀里糊涂地被女助理李某扶到宾馆“休息”,次日凌晨,酒醒后的郑某发现李某与自己同床共枕,惊得夺门而逃。一个月后,李某带着两个哥哥找上门来,称已怀上郑的孩子,如果郑某不与她结婚,将告他强奸罪。郑某被逼无奈只得与李某匆匆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年,李某即产下一子,郑某方怀疑宾馆一夜乃李某设下的圈套,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双方新婚不久、感情尚未破裂和女方尚在哺乳期为由,未准许其离婚请求。
类似郑某这种遭遇的,在生活中并非鲜见。为此,婚姻法草案新增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当出现一方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的,另一方无须通过离婚诉讼,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凡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哪怕已经登记过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同居以前的财产各归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但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样,对于落入婚姻圈套的一方,解除婚姻就不必非经过离婚程序不可,从而避免劳命伤财。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这一规定,给人们提了个醒:“强扭的瓜不甜”,而以非法手段“结婚”,到头来只能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邱鹭风黄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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