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草案: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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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5日15:21 扬子晚报
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裁,在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呼声非常高。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家庭稳定危害极大。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江苏省妇联曾对南通女子监狱进行过一项调查,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占46.2%;而在这237个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是作为一家之长的成年男子,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包括辱骂、殴打、关禁闭、罚跪、不许吃饭、赶出家门等。
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目前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某地一位姓杨的妇女在一封告状信中写道:“我们结婚19年,他打我不要有原因,也不要选地方,说打就打。派出所说,要死了人才能出面。”结果几个月后的一个深夜,她真的被丈夫用刀砍死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而且由于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往往邻居也不好劝,单位不便管。此外,一些受害人自己也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此次婚姻法草案对现行婚姻法的一大突破是,对家庭暴力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增加了一些具体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受害者有权提出离婚;受害一方在离婚后还可请求损害赔偿等。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受害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和居委进行劝阻。这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不能认为是“家务事”而拒绝出警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邱鹭风 黄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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