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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省房改领导小组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出重要的指导性意见。 通知指出,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而且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企业应根据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单位可转化资金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在规定标准内确定。位于商品房价格低于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区位的企业,可根据所处区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商品房价格综合测算补贴标准。企业给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办法可自主选择,可以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也可采取一次性与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或给职工贷款贴息的办法。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应按25年计算。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则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办法进行补贴。 通知还要求企业加大对现有公房特别是可售公房租金的改革力度,使住房租金逐步达到成本租金的水平。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安排廉租住房,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通知还鼓励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通过集资、合作方式建造住房,纳入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计划和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出资额超过当地职工家庭负担价的部分,单位可给予补贴。此外,企业应尽快实行住房经营与生产经营相分离。有成片职工住宅区的大中型企业、职工住房不多或分布较散的中小型企业,应将职工住房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与管理,同时企业也可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市场竞争。(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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