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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赵鹏通讯员周庆原王午)随着“房改”的不断深入,个人销售普通住宅的情况逐渐增多,为此根据日前下达的京地税营〖2000〗39号和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精神,将个人在销售普通住宅时营业税的征免问题作了最新规定。 针对目前个人销售普通住宅时因不了解政策而出现的偷漏税问题,有关部门再次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其他持有产权证明的个人自用普通住宅,自其取得产权之日起计算,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对其销售该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者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个人销售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普通住宅,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照章填报《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征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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