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金英(死刑)
罪行:被告人莫金英为非法牟利,向被告人张君非法出售54式手枪13支,子弹2400余发,弹夹13个,其所售枪支被张君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3起,直接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其所售枪支与其他枪支被张君等人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4起,致12人死亡,3人重伤,9人轻伤,2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 人民币4179000余元。抢劫出租轿车4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莫金英非法买卖枪支造成的后果指控证据不足,莫金英有立功表现,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充分,并经调查核实,莫金英无立功情节,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莫金英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数量巨大,且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被告人莫金英(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纳波朱加武(死刑)
罪行:被告人纳波、朱加武为非法牟利,共同向张君非法出售54式手枪1支,纳波还单独出售军用子弹30发,手榴弹1枚,其所售枪支被张君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4起,直接导致4人死亡,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6000余元,其所售枪支及其他枪支被张君等人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5起,致13人死亡,3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634000余元,抢劫出租轿车4辆,被告人纳波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加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纳波及其辩护人关于纳波系介绍非法买卖枪支,且情节不严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加武及其辩护人提出朱加武非法买卖枪支的指控证据不足,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充分,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纳波、朱加武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被告人纳波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朱加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俊(死刑)
罪行:被告人王俊为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介绍购得54式手枪一支,转卖给被告人张君,该枪支与其他枪支被张君等人共同用于抢劫作案3起,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262000余元,抢劫出租轿车3辆。被告人王俊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关于王俊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俊非法所售枪支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被告人王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世星(死缓)
罪行: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他人非法买卖54式手枪1支,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枪支与其他枪支被张君等人共同用于抢劫作案3起,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262000余元,抢劫出租轿车3辆,陈世星还非法买卖军用子弹110发,手雷2枚,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关于陈世星起介绍作用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世星介绍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世星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可酌情从宽处罚。
判决:被告人陈世星(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明军(无期徒刑)
罪行:被告人杨明军利用保管弹药的职务之便,先后窃取64式手枪子弹455发,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军将其保管的弹药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事实成立,但认定其非法买卖弹药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当。对辩护人关于指控杨明军非法买卖弹药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明军盗窃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鉴于其盗窃的弹药未被张君等人用于实施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杨明军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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