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泓燕(死刑)
罪行:被告人全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君共谋抢劫出租车,选定抢劫作案地点,并与张君共同枪杀无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又受张君指派,两次非法运输弹药,并在其住所内藏匿霰弹猎枪7支,猎枪子弹800发,军用子弹1201发。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运输弹药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 人全泓燕及其辩护人关于全泓燕故意杀人系受张君胁迫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全泓燕为加入张君犯罪集团主动接受张君对其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共同持枪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非法私藏的枪支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被告人全泓燕为共同实施杀人抢劫,参与选择作案地点后,而未实施,属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泓燕积极参与张君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是该犯罪集团成员,且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全泓燕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判决:被告人全泓燕(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
严敏(死刑)
罪行:被告人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持枪抢劫1次,致1人死亡,劫得人民币50000元,又受张君指派,非法运输军用子弹110发,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枪劫罪、非法运输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和非法运输弹药罪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严敏受张君胁迫参与抢劫,严敏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及合议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严敏非法运输枪支、手雷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敏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其非法运输的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被告人严敏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判决:被告人严敏(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元予以追缴。
杨明燕(死缓)
罪行:被告人杨明燕接受被告人张君安排,为张君犯罪集团非法运输54式手枪7支,子弹3盒,霰弹猎枪8支,被告人杨明燕明知张君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武汉广场抢劫后为张君销毁作案工具,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燕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运输的枪支弹药以及武汉广场抢劫案后为张君销毁的物品系作案工具不明知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指控杨明燕所运枪支造成的危害后果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明燕所运枪支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系受张君指使,以及参与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的具体情节可酌情从宽处罚。
判决:被告人杨明燕(女)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秦直碧 (死刑)
罪行:被告人秦直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参与张君组织的共同持枪抢劫犯罪活动,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62000余元,抢劫出租轿车3辆,并接受张君指派,3次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枪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直碧关于在武汉广场和重庆朝天门抢劫案中其事前不明知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人关于秦直碧在该两次抢动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秦直碧在该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秦直碧多次参与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重伤、死亡,并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其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多次,情节严重,被告人秦直碧积极参与张君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抢劫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并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秦直碧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判决:被告人秦直碧(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35元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