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1日电(记者喻流章) 在今天宣判的张君团伙案中,由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时效的原因,法院在对该团伙有些成员的部分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时,还依法适用了1979年《刑法》。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 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换句话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部《刑法》只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之后实施的行为;同时,如果在此之前的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溯及范围内,就按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择适用相应法律。
张君团伙中,罪犯严敏曾于1994年替张君非法运输弹药,因其作案时间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前,按照现行《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故法庭选择适用了1979年《刑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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