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21日电(记者喻流章) 今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君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君及其他罪犯罪名如下:
张君: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
秦直碧: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全泓燕: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预备)、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
严敏: 抢劫罪、非法运输弹药罪
莫金英: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纳波: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朱加武:非法买卖枪支罪
陈世星:非法买卖枪支罪
王俊: 非法买卖枪支罪
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
杨明军:盗窃弹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七)持枪抢劫的;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罪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其中的第四项有以下内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此案在对部分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还适用了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