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再审庭审纪实:审判长宣读再审决定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3:42 CCTV《法治在线》 | |
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再次审理做出了判决,判处刘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再审和判决,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打黑除恶斗争的关注。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 审判长南英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现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03刑监字第155号,原审被告人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违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无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无年,犯违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宣判后,如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刘涌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违法经营罪,行贿罪,违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的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不当,应该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庭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刘涌犯有31项犯罪事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妨碍公务和行贿罪共七项罪名。根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庭审理主要围绕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1999年10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某香烟批发市场的个体商贩王永学因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跟刘涌的公司抢了生意而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声明:CCTV《法治在线》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