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人大教授韩玉胜:判决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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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2:25 新浪网 | |
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浪网电话连线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请他谈了对案件的看法,以下是电话连线实录: 新浪网:今天上午刘涌案已经最终判决,判处他死刑,您对此有何看法,给我们的网友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相关的情况? 韩玉胜:这个案件原来在辽宁省已经作了二审,按照咱们国家法律的规定,二审判决应该是终审判决,但是二审判决作出之后,确实发生了人们不太理解这个判决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话,可以提审。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这种提审的方式,对刘涌案进行了再次审判。我觉得这种审判从做法来看,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从审理过程来看,就我的理解,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刘涌和他的辩护人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高法院做出这样最终的一个判决,对刘涌判处死刑,我觉得应该是根据刘涌所犯罪行最后作出这样的决定。 因为我知道,刘涌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之外,还包括其他犯罪,其中包括伤害罪致死、致残。这种犯罪案,我记得在过去的判决里,纠缠在刘涌对致死这个案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而事实上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致死,那么致残,假如说刘涌参与了,那么他对这样的犯罪的后果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罪行认为已经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对他量刑这种的标准,最终适用死刑,应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些人说这是由于社会各界呼吁的结果,我觉得呼吁只是起了一种催化的作用,而真正决定这个案件提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把刘涌案的判决看作是法律公正的一种体现。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