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最高院提审“刘涌案”的两大悬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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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4:52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今天在锦州市对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进行提审。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最高院公审是否有先例? 中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说,除了审理江青四人 最高院为何提审? 李贵方认为,这次最高院提审“刘涌案件”,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申诉;二是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认为判决较轻,向上级或者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三是法院院长(包括本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院长)认为判决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刘涌案应该属于第三种情形。 刘涌案提审后,也有专家对提审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高院判决是否生效? 李贵方说,在最高院提审的刘涌案件中,最高检察院出不出庭将是个悬念。检察机关可以不出庭,因为这一程序的启动是由法院提起的,而被告仍有辩护权与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此外,最高院如何量刑也是此次提审的悬念之一。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最高院的判决将是最终生效判决。 新闻背景:一波三折的刘涌案 刘涌原为辽宁省沈阳市嘉阳集团的董事长,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指定管辖,一审判处刘涌等人死刑。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