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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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0:24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日前,省长吕祖善签署政府令,颁布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该办法从今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及消除危害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办法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办法以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我省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作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操作性。 办法规定,防治突发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预防与应急并重。各级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预警体系建设,并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公共卫生管理;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和普及防治知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后备传染病专科医院,以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省、市、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办法对爆发突发事件后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发生范围、危害程度等,省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拒绝配合治疗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海岛、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突发事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将按法律责任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共6章,63条,包括总则、预防、报告与信息发布、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相关专题:各地周密部署严防非典反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