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6种以防疫为名违法经营行为最高罚款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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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02:45 信息时报 | ||||
广州市工商局昨要求对6种借非典名义违法经营行为分别处以1万至20万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叶华新张云珠)昨日,广州市工商局出动了1000多名执法人员联合物价、药品监督部门,开展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统一行动。同时,广州市工商局向所属各工商分局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对六种发“非典”财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今年2月中旬以来,广州市工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800多人次,立案查处51宗不法商家。 金银花价格远超限价 记者昨日跟随广州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先到广州市共和大街,在该街的24栋106号康诺大药房内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这里出售的一次性口罩已经超过物价部门的最高限价(0.8元/个)。在同一条街的7~9号二天堂大药房发现这里高价倒卖金银花,进价只有76元/公斤的金银花这里卖到120元/公斤。在寺右新马路自编114号之7档的五羊药店里金银花卖到150元/公斤,而经过工商执法人员查处进价只有33元/公斤。 消毒水灼伤执法人员手 在天河区龙口西路的百济药房,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这里的所谓16层口罩,里面都是布条和卫生纸,根本不能起到过滤防尘的作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由汕头市达濠精细化化学品公司出品的过氧乙酸消毒药水,发现上面根本没有规格、没有成分。执法人员的手不小心被渗漏出来的消毒药水碰到,结果手上的皮肤马上出现灼伤的情况。在另外一家受到举报的华景路62~68号店内,一次性口罩的售价是1元/个,金银花的零售价格是100元/公斤,也涉嫌牟取暴利。 六种违法行为 行为一:哄抬物价罚5万以下经营者趁“非典”之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按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1)项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为二:销售掺假药罚2万以上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冲好,以旧冲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商品,或销售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或销售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商品的,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三:欺行霸市罚5万以下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之机,采用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1)项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为四:短斤少两罚1万以下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之机,采用短斤缺两的手段销售商品,欺骗消费者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为五:虚假广告罚1万至20万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名义,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和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销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型肺炎功能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六:不正当竞争罚5万至20万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之机,从事不正当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制造非典谣言,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制造非典谣言,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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