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温州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 要地方立法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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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04:2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陈强 记者从全国人大议案组获悉,来自福建、浙江的人大代表分别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泉州市申报为‘较大的市’的议案”和“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为‘较大的市’的议案”。 温州代表说,这是他们第14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此议案。 位于闽南的泉州市和位于浙南的温州市,被外电称为中国的“民办特区”。两市有许多共同点:都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早的地区,两地民众都有敢闯敢干敢试的传统,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十分发达,社会经济发展领先全国。在泉州市下辖的7个县(市)中,有4个进入全国百强县之列;在温州市下辖的8个县(市)中,也有两个进了全国百强县。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华安告诉记者,“较大的市”与现有地级市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拥有地方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比较泉州、温州两市的相关议案,两地代表们提出的案由也有颇多相似之处: 其一,两市都是沿海开放城市,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具备“较大的市”的基本条件,而且在经济实力和经济总量方面已达到或超过国内已有的一些“较大的市”的水平。 其二,两市市场经济活跃,经济社会超前发展,但法制建设的滞后性造成了许多实际矛盾,当地政府的职权难以有效解决,不利于将改革成果用制度加以规范。 其三,两地都是著名的侨乡,由于没有立法权,不能把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不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委书记李强认为,温州改革发展中的一些事项有一定的超前性,国家不可能单独为温州的特殊情况进行立法,这使得当地公民、法人的经济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依。尽管市政府颁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一旦产生行政纠纷,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被视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最终影响并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申请批准温州市为“较大的市”,依据法律法规,可以使温州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行政管理和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解决当前温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进一步发挥温州对国家改革发展的探索和实践作用。 来自泉州市的民营企业家代表张华安表示,为保障泉州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也很有必要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保护规定,实行有效管理。 据报道,我国审批“较大的市”集中在上世纪80年代。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再也没有批过新的“较大的市”。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较大的市”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以经济发展和区域影响来考虑。之所以没有铺得太开,是国家考虑到立法权的分散可能会给立法控制带来困难,虽然有助于扩大地方自主权,但也会造成各自为政的问题,所以国家要在总量上加以控制。 温州市的一位官员透露,他们为此曾多次跑国务院有关部委,得到的答复是:本届政府没有增加“较大的市”的打算。这位官员希望新一届政府能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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