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的话题--保护私有财产应否写进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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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03:02 北京娱乐信报 | ||
截至目前全国政协提案组收到的提案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内容较多,如《修改宪法有关条款保护私人财产》、《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等。在昨天召开的全国政协会上记者还发现,关于私有财产保护有两种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王翔委员认为,应该修改宪法有关内容,明确保护私有财产。 他说,宪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已出现了工厂主、农场主等拥有较多生产资料的私营企业主,有产者越来越多,除劳动收入外,还可以买股票、买债券拥有投资性资产。因此,宪法对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也应列举。 他认为,修改宪法使私人财产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将有利于基本法的民法典的立法力度,也有利于其他单行法的立法。另外,还可使全社会在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上承认私人财产,激发创造财富的热情,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明确保护私人财产,还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并有利于保证内资不外流。 而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喻权域委员却提出:“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写进宪法!” 喻委员认为,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已有明确规定,如:“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等。 “我国宪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这些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喻委员说,他查阅了日本、意大利、原西德、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荷兰、比利时、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埃及、菲律宾、希腊、西班牙、泰国、秘鲁、韩国等国的宪法,他们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是保护私有财产,但是私有财产绝非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了各种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三是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信报记者李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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