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在决策之前(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2日05:53 北京青年报 | ||
郭小景 早在1995年,北京市委就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通知》,批转《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但是协商的成效并不全都令人满意。以耗费了政协委员大量心血和时间的建议案为例,通过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后递交市委市府,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有时不能及时得到办理的回复意见。1998年,市政协关于危房改造的建议案由新华社刊发内参,朱镕基总理看到后做了批示。当年,一个《关于办理政协建议案的工作程序》 党派提案的办理,一直是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在重大问题上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1998年,《关于办理民主党派提案的工作程序》,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家秘书长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对办理的单位、办理的进度、办理的过程和结果都做了明确规定。 2002年4月,政治协商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扩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通过,强调本市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安排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都应当在政协协商。2002年12月3日,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任殿华来到市政协九届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首次就办理政协九届会议提案的情况做了通报,执行“政府每年要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的规定。 ■协商与决策密不可分 决策前协商,决策中协商,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对于政治协商的作用,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在全社会取得共识,“协商”逐渐与“决策”成为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 江泽民同志曾经在一次讲话中说:“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和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这样一种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 时任北京市委书记的贾庆林,也曾经在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代表市委强调指出:“事关首都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主动进行政治协商,特别要做好重大项目决策前、行政区划变更前和重要地方性法规决定前的政治协商工作。” 如今,北京在进一步推进政治协商方面,进一步提出“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市和区县党委要重视,人大、政府要支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就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科学创新的阐述,在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方面,他提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政治文明的推进打开了春天的大门,而人民政协的协商职能将由此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文/本报记者 郭小景 ■摄影/本报记者 贾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