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与杀人恶魔张君最后一个有关联的案件——王启福包庇案昨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起诉书中称:1995年12月22日,湖南省无业人员张君(已判刑)伙同他人持枪抢劫重庆市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店,开枪打死一人。作案后,张君潜逃至本市涪陵区藏匿。
张君在涪陵期间,通过杨明建(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王启福,要求办理涪陵的户口。王启福在张君没有提供户口迁出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出面让涪陵区户籍管理部门于1996年3月14日以“龙海力”的名义,为张君办理了户口,然后收受张君人民币1000元、VCD影碟机一台,后多次收受张君财物。1996年7月29日,张君用“龙海力”户口在涪陵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涪陵的合法公民。此后,张君多次在重庆、湖南等地抢劫作案。在此期间,王启福经常与张君联系交往,并长期使用张君的桑塔纳轿车。
2000年6月,王启福替张君在公安机关打听上海市第一百货重庆店被抢劫的调查情况。
2000年6月19日,张君伙同他人持枪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开枪打死3人。作案后,张君潜回涪陵。2000年7月17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开会通报了这次抢劫的情况,王启福参加了会议。
2000年9月1日,张君再次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运钞车,开枪致多人死亡。作案后,张君潜回涪陵以“龙海力”名字藏匿。9月5日,王启福与张君等人一起吃饭。9月6日公安部发出对常德抢劫案的通缉令,通缉令介绍了张君的基本特征并附张君照片。9月7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开会通报了张君抢劫作案的情况。
案发后,王启福拒不向政法部门提供张君的情况。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启福目无国法、胆大妄为,身为公安干警,竟包庇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包庇罪。
庭审目击
原涪陵区公安分局民警王启福包庇一案昨日上午9∶30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戴着手铐的王启福被法警押上被告席,他一身布衣打扮,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苍老。
法庭核实了王启福的身份后,开庭审理。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王启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意见?王启福认为大部分不是事实,并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每一件事实做了辩解。
王启福辩称,那几年,涪陵到处都在卖户口。有一次,杨明建拿着一张买户口的收据和“龙海力”在海南办的身份证向他咨询办户口的有关情况,杨说“龙海力”的父母不愿其到外地落户,因此找了熟人去有关部门打招呼,致使其无法拿到户口迁出方有效证明。王启福就把杨明建介绍到涪陵区户籍管理部门。王认为,户口是户籍管理部门的人才有权办,该不该办应由办证的工作人员把关。
王启福承认他收了“龙海力”的VCD影碟机一台,但对起诉书指控他“收受张君人民币1000元”予以否认。他辩称“这1000元是在‘龙海力’的户口办到当时的李渡区后,‘龙海力’请他把户口再迁到涪陵主城区支付的活动费用。”
对起诉书指控他“替张君在公安机关打听上海市第一百货重庆店被抢劫的调查情况”,王启福说“龙海力”打电话问他一个朋友潘××的案件,他仅向承办人问了这个案子的案由,承办人告诉他此人已判刑,他就没再问了。
王启福承认参加了2000年7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区分局开会通报张君6月19日持枪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开枪打死二人的会议。王辩称,他并不知道张君就是“龙海力”,他只知道“龙海力”是在海南做生意的一个商人,很少回涪陵。
起诉书上指出,2000年9月7日,涪陵区公安分局开会通报了张君持枪抢劫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运钞车的情况,以及9月6日公安部发出对常德抢劫案的通缉令。通缉令介绍了张君的基本特征并附张君照片。王启福辩称他参加过这次会议,但中途他办案去了,分局通报有关张君的情况他不知道……
为了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王启福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举示了办理户口必须要有迁出方有效证明的有关规定,张君、杨明艳以及办案民警的证言和涪陵区分局两次会议的记录,证明王启福帮张君办了户口,收受张君财物,参加两次通报会等情况。王启福和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当庭予以采纳。
紧接着王启福的辩护律师赵长青也向法庭举出了杨明建等几位证人的证言,以证明王启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不知道“龙海力”就是张君,且张君以“龙海力”的名义办的户口不是王启福本人为他办的,2000年9月7日涪陵公安分局那次通报会王启福中途离开。公诉人对上几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也当庭予以采信。
被告人:我本无罪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王启福犯了包庇罪,而令旁听者意外的是,王启福则当庭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王启福辩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不知道“龙海力”就是张君,也不知道张君在外面犯下的罪行,因此不符合包庇罪“明知”的主观要件;同时,他也没有包庇张君事实上的行为。
王启福的辩护律师赵长青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包庇罪司法实务的一种解释,包庇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犯罪的,而却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王启福被抓后才知道“龙海力”就是张君,也不知道张君犯下的罪行,同时张君本人也证明他没有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告诉过王。王启福也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证实张君无罪,因此,王启福主、客观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法庭最后宣布此案经合议后择日判决。
被告人相关资料
被告人王启福,男,生于1954年5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区分局民警,从事刑侦工作20余年,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3号。
2000年10月13日,王启福被刑事拘留。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于2001年4月6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本报记者 田玉)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