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顾静)有人认为世贸组织是关贸总协定换了个名称,彼此没什么区别,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并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而关贸总协定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二)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广泛。关贸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占国际贸易绝大多数的40年代末,管辖的仅是部分货物贸易。相反,世贸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作了补充和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一次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世贸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三)世贸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但是,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四)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世贸组织成员需遵守世贸组织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且,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决策是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这就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加之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与过去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
(五)世贸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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