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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1日,《婚姻法修正草案》正式对外公布。据了解,草案针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夫妻财产、离婚、保护老年人权益等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并专设“法律责任”一章,首次确定了过错赔偿,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据专家介绍,此次《婚姻法》的修订程序与以往不同,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的调研情况汇总而成,应该说享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对外公布的目的也是为了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以期这部关系千家万户的法律能够臻于完善。1月15日,记者采访了我省参与《婚姻法》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士和普通群众,他们纷纷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禁止结婚”的使用不科学 参与《婚姻法》修订工作的辽宁大学法学院的焦淑敏老师认为,草案第七条“禁止结婚”的使用不科学。焦老师说,患病的人只是在治愈前不可以结婚,待治好后可以结婚。所以,在新《婚姻法》中应当规定:患有某种疾病的人“暂时”不得结婚(而非草案中所提的“不得结婚”),待得到医生的治愈证明后可以结婚。另外,可以考虑取消第十条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婚姻无效),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会危害社会,当事人就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结婚。 焦老师还表示,新《婚姻法》中应该专门设立“亲属”一章,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什么样的关系可以成为“亲属”,以区别现实中的“亲戚”。具体的内容应包括我国亲属的范围、亲属关系产生的依据和解除亲属关系的依据等内容,以此来规范和统一我国的亲属制度。 名称应定为《婚姻家庭法》 参与《婚姻法》修订工作的省妇联权益部的关淑兰部长认为,多数的婚姻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草案中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婚姻,还包括诸如父母对儿女的抚养、儿女对父母的赡养等许多家庭问题。所以将《婚姻法》定名《婚姻家庭法》可以使名称与内容更加吻合。 同时,关部长还认为,草案中的某些内容含混不清,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家庭暴力是此次修改的焦点问题,也受到了全民的热切关注,但草案中没有界定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还有草案中提到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问题,也显得过于笼统,应将诸如“包二奶”、姘居等具体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详列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婚姻法》的实际操作性。 另外,关部长对“感情破裂”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部长说,感情是一种虚无飘渺的东西,对于“感情破裂”进行鉴定也是很困难的。与其这样,不如用“婚姻破裂”、“夫妻关系破裂”等有实质意义的称谓来代替,也许可以消除操作时的困难。 “鼓励晚育”的提法不妥 对于《婚姻法修正草案》有关内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徐静表示,鼓励晚育的提法不妥当。 她说,首先,从母婴的安全和健康的角度来看,早生与晚生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目前国内外都将30岁以上的产妇认定为高龄产妇,而且将35岁以上妊娠视为高危妊娠。据有关资料证实,高龄产妇生产的危险性要比适龄产妇大得多,高龄产妇生下的婴儿先天畸型的概率比适龄产妇生下的婴儿高8倍……其次,现在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早生、晚生与计划生育没有因果关系。既然晚育不与“控制人口数量”发生关系,又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那么,将它作为一种法律上鼓励的行为固定在新《婚姻法》中也就没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了。 有的条款有失公平 针对草案中多次提到“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沈阳市行政学院的张先生认为有失公允。张先生说,一直以来男性给人一种比较强悍的感觉,而女性一直是弱者的形象,因此在家庭纠纷中女性往往是被人同情的角色。但事实上,无论是家庭暴力还是背叛配偶,女性都有可能是始作俑者。既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是平等的,男性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为什么在草案中对于男性的保护却只字未提呢? 新闻背景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对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于1981年颁布实施。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婚姻法》提出修改议案;次年,有关人员组成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酝酿和起草新的《婚姻家庭法》草案。2001年1月1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以便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本报记者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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