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战争的思考:战争与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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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4:26 南风窗 | ||
王磊(北京) 美伊战争于3月20日打响。这一场不对称的战争,表面上看来是武力的强弱决定战争的胜负,其实,背后还有深层次的宪法因素在起作用,何以见得? 道理早在清末就清楚了。1894年中国被日本打败,1904年至1905年日俄战争,俄国又 将清末大臣的结论衍生一下就是,落后的宪法使得伊拉克更易于被美国战胜。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革命指挥委员会1970年公布)共有67条五章,其中第三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现代文明色彩较强,而第四章“共和国的机构”存在诸多缺陷。伊拉克宪法规定了一种个人集权的政治体制,原因在于: 第一、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机构,而不是代议机构是最高机构。宪法规定的体制与世界上文明国家的政府体制大相径庭,既不是代议制或总理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更不是委员会制。它实行的是一种在代议机构之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体制,按照其宪法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机构。第二、革命指挥委员会凌驾于国民议会之上。革命指挥委员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如选举权、立法权、宣战权、媾和权,资金审批权,甚至决定自己权限的权力。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的权力就更大,他可以监督国家各部门的活动,召集各部部长讨论各部有关事项,必要时向各部部长提出质疑并将此事通报革命指挥委员会。国民议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机关,宪法也没有规定它是伊拉克的立法机关,它只是对由革命指挥委员会和总统提交的法律草案有进行讨论和审议的权力,而且受到革命指挥委员会的制约。 第三、总统同时又是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实质上使革命指挥委员会和总统这两个机构都置于总统一个人领导之下,实质上在革命指挥委员会这一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上又有一个总统,总统实质上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总统和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任期多长时间的规定,更谈不上有连任不超过两届的规定了。这是终身制的体现,也是封建统治方式在伊拉克宪法中的残余。所以,总统连任20几年也就不奇怪了,因为宪法根本就没有涉及任期和连任的问题。 第五、没有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没有对总统规定任何形式的监督。 显然,伊拉克宪法还不是一部真正现代意义上以人民主权为政治基础的宪法,它虽然有宪法的形式,却无宪法的实质和精神。那么,别国有无纠正其宪法的弊病的权力呢?早在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里就讲到政府形式的选择问题,并且谈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文明的部落实行暴力,强制野蛮服从文明。这种情况与在二战之后的一些国家的情况有些相似。二战之后的日本和德国这两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在美国的刺刀下制定的,而且是美国宪法教授为其起草的,可以说日德两国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在暴力之下强迫的,当然,这种制度的安排也中和了他们本国的一些愿望,例如,日本政府提出保留天皇,美国政府考虑到日本人民战后的感情,同意这一要求。另一种情况是对不文明的统治任其存在,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民不具备实行文明制度的条件,他们需要一种专制独裁的统治。实际上,现在主张和平解决伊拉克的那些国家和人士就是处于这样的心理状态。当然,一个国家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取决于什么呢?密尔认为,要考虑到一国的历史、文化和习惯,但不能夸大本国国情对于政治制度选择的作用,应当注意到人民易于学习人类文明的新东西。政府形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历史文化习惯等因素,又要考虑到文明社会的新事物,学习新事物,不能借口考虑国情而拒绝对先进文化等人类文明的新成果的接受。 诚然,伊拉克宪法所规定的政府体制是落后的,那么美国是否就有权通过暴力来改变伊拉克对宪法和政府形式的选择呢?尽管美国发动战争在美国宪法层面上是通过宪法程序的,但不应忘记在单个的主权国家的宪法之上还有一个世界各国共同的宪法,那就是《联合国宪章》。如果不遵守联合国宪章,等于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宪法,显然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进步。各国不仅要依据本国宪法发动战争,更重要的是如何遵守国际宪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想第一时间得知美伊战争消息吗?马上订阅短信新闻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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