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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举证合法吗?新《婚姻法》遭遇庭审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2日15:14 生活时报

  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离婚,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二奶”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而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丈夫提出申请,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丈夫成了“陈世美”有了“二奶”想休妻

  今年39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1986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许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五好家庭”。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据钱玲秋介绍,从1999年开始,许某根据领导安排去该市南日镇负责广播站工作。自从许某担任南日广播站站长以后,就飘飘然起来,生活作风开始腐化,经常外出吃喝玩乐,不回家过夜。“但我也没有觉得意外,因为他是站长嘛。可就在去年3月份,许某突然提出要我和他离婚,他说在振兴西路佳磁饭店有一服务员已跟他同居一年,是桐乡河山镇八泉村人,叫廖某。他说和那女人已到了如胶似漆的地步,已无法分开。他请求我帮他的忙,让我和他离婚,并且跪在地上来求我。当时我没有答应,我要许某冷静考虑不要冲动;并规劝他,我们已是15年的夫妻,又有一个14岁的儿子,如果真的离婚,不就是害了儿子吗?我没有答应和他离婚。此后,许就串通廖某多次打电话恐吓我,说如果不离婚,就要杀死我和我儿子,还要我拿出20万元钱来处理此事。有一次那个女人还在电话里骂我,说我连自己的男人都管不了,不要活在世上了,你老公的短裤都在我这里,我有证据等等。但我还是忍着求她,请她网开一面,不要拆散我们的家庭,放了我的丈夫。可她不答应,非要我拿出20万元钱。”

  去年10月,许某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与钱玲秋离婚。起诉状称,自2000年4月份以来,被告多次纠集娘家人在公共场合谩骂原告及诬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坏的影响,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儿子的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也为了保住自己与许某摇摇欲坠的感情,钱玲秋向桐乡市纪委及桐乡市广电局纪委、南日镇政府检举了许某的作风问题。在行政部门的压力下,许某不得不于去年11月2日撤诉,并向儿子写下保证书:“保证勿离开儿子与妻子,以后如再发生类似事情,我宁可吃毒药死。”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从此,许某几乎不回家了。同时,钱玲秋与许的父母也发生了多次争执。去年11月29日,许的父母将钱玲秋打伤,钱在灵安卫生院挂了3天吊瓶。

  今年1月27日,因为长期受精神折磨,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的钱玲秋在村里公路旁的沟渠里摔伤了,当晚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并诊断为严重的皮肤软组织撕裂伤,需住院植皮,要高额的医疗费。由于无力承担,钱玲秋通知了许某,但许某没有理睬。今年学校开学,作为父亲的许某也没有给儿子缴纳学费。只是一个家庭妇女的钱玲秋只得到处向人借钱,为儿子缴纳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钱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镇政府,向领导反映许某长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况。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你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证据的。”

  今年6月,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捉奸举证”合不合法?被告反诉索赔15万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从去年开始,她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时许,在佳磁宾馆(廖某承包了该宾馆的餐厅)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钱玲秋认为,许某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许某作为一个丈夫、父亲,已经没有了家庭的责任。所以,她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玲秋当庭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向许某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2251.4元。

  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当地司法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纳,目前还不能确定。但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我们就担心,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以后必然会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这样,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记者还看到了一份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的50多位村民们为钱玲秋出示的声明:请求法院惩罚许某这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以伸张正义。他们还纷纷在自己的签名上按下自己的手印。而许某则仅仅表示:“这么一个离婚案,搞成这样麻烦,实在是没有必要的。”他拒绝了新闻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法律不提倡“捉奸举证”  但不“捉奸”又如何举证?

  据了解,浙江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

  杭州六和律师事务所陈志远律师认为,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他说,“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很难得到证据。陈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一位吕姓律师则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但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一般只能采取跟踪、“捉奸”的方法,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

  然而也有律师同时指出,虽然新《婚姻法》规定了过错赔偿,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不少人为拿到配偶“通奸”的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某种程度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某法官认为,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市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吴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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