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婚姻法》自4月28日起颁行月余。其间,“包二奶”、“探视权”、“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等新概念引起人们极大关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法官判决颇为踌躇
很少有一部法律像《婚姻法》这样备受瞩目。而这种试图把握与探索着运用的经历,真切地让人们感受到自己与法律,乃至与社会的法治进程息息相关。
给“包二奶、包二爷现象”一锤定音。但执法仍有悬念
作为对一夫一妻制的重大补充,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纳入总则,给“包二奶、包二爷现象”一锤定音。
据了解,1个月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多起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甚至“二奶”称自己上当受骗状告情夫的案件,还有丈夫自认有了第三者,为自己的不忠行为对妻子提出过错赔偿。
“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算焦点”,上海市高院民庭副庭长、全国十佳法官盛勇强的观点有些出人意料。他解释说,过去状告“包二奶”的案子不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这方面的案子大量反映到法院还需一定时间。
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对“包二奶”的执法“悬念”还很多:如何才算“包二奶”?婚外情算吗?偶尔幽会算吗?如何界定“同居———固定长期共同生活”?法律又将对“包二奶”给予什么处罚?人们亟待明了。法律条文作出了原则性的约束,但在具体操作上的定性、定范围,还需要统一的衡量标准。
新概念立刻引起反响,但操作还需划规定矩
6月初,看到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后,上海市的朱连新在长宁区法院将前妻告上法庭。朱先生说自己1991年与被告濮某由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明确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此后朱先生一直不能看到孩子,虽然多次与被告单位联系,但均以这是家庭私事、做工作无效而拖延至今。
探视权的设立,给离异之后的亲情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1个月来,各地法院普遍收到这方面的投诉,但法官们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疑问: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楼玉芳法官在审理一起探视权纠纷时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时间的长短,这让法官难于定案。而何种情况的父母探视会不利子女健康,以至于可中止探视权?
不少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等新概念与探视权相似———很快引起人们的反应。但具体操作上仍没有定论。
修改后的《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还可向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这里,损害赔偿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赔偿?
不少人希望了解: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它与虐待有何区别,与一般的打架有何不同?盛勇强法官认为,这可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比较不同的侵害程度来区分。具体的案例将促进执法尺度的建立。但一般来说,在实践中摸索一套标准可能需要2到5年甚至更长时间,而标准也会随时代变迁而变化。
财产分割越来越难,法律没有足够指点
一个私营业主要与妻子离婚,他、她或他们的企业有几万、几十万甚至上亿的资产,是让他们将企业“对半分”、然后依然不愉快地一起工作,还是折价卖了分、然后使企业难以为继?抑或还有妙招?
盛勇强法官说,新变化、新问题使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难度日益增加,但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规定还是粗线条的。
2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较多地反映在财产关系上。
20世纪80年代前,家庭财产数额小、关系单一;现在,财产数额大且形式多元化。除了工资,还有奖金,生产、经营收益,著作权、商标或专利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财产也灵活了,除了生活资料,还有股票、股权等经营性资产。由此还常常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新情况。
为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凡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当事人,将予以严厉制裁。这就强化了婚姻法的制裁性、惩罚性。
同时,它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增条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盛勇强强调,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关系的处理日趋复杂,具体分割上问题很多,难度越来越高,还应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使法律的规定更完善、更周密。
一字增删,体现立法的创新
对修改前后的《婚姻法》,发现经过无数立法专家、法官斟酌,反复修改确定的条文,有的就是一个字的增删。
修改前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修改后的《婚姻法》把这里的两个“也”字删掉了。
显然,这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男女平等。“不要小看这一字之差,这里有新意注入,体现了法律的创新性”,盛勇强说。
由于成文法有滞后性,所以立法必须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盛勇强认为在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中,建立了损害赔偿、探视权、无效婚姻等制度,是“制度创新”,体现了立法的创新性。
盛勇强说,此次立法纳入了许多司法实践里的成功经验,体现了立法的延续性。如1989年上海高院研究总结了“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况,如今,这些关于分居时间、赌博、吸毒等条件大量被新法所采用。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法的修正还不够,新增设的一些制度和规定过于粗疏,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如对人工授精等新技术条件下的家庭关系,修改后的《婚姻法》还没有规定。
对于立法上的问题,他们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将来立法者对民法法典化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毕竟,法律是比较抽象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执行尺度和判断标准,这就增加了争议的可能。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来解决。本报记者包蹇《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6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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