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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进入司法实践:法律不提倡捉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0日09:10 钱江晚报

  本报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新婚姻法第4条所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新婚姻法第3条的明确规定。但本版6月15日《你插足我家庭,我扒光你衣裳》一文使许多读者感到新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艰难。昨天,宁波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刘某上诉案。

  此前,刘某告诉记者,她与丈夫黄某婚后关系一直比较好,有个儿子已经10岁。如果没有第三者戚某的插足,他们的夫妻关系是不会破裂的。据刘某说,她于1999年夏天开始发现丈夫黄某与开美容店的戚某有暧昧关系。黄某当时是戚某所在辖区的警长。刘某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向有关领导作了反映,慈溪市公安局纪委进行调查后,证实黄某与戚某的关系“非同寻常”,于去年7月24日决定黄某停职检查,9月16日免去其职务。

  据了解,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形当中,这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对刘某的行为他们表示理解,但认为她的行动缺少理智,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只有理智才能把握尺度,这个道理谁都懂。但也有读者认为,这个尺度不容易把握,因为“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他们认为,如果刘某的行为对戚某构成侮辱,她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反过来说,由于戚某的介入,刘某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到破坏,其精神和心理的伤害的程度可能更大,时间可能更长,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有失公平。

  刘某的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民认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很难得到证据。

  杭州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祥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但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一般只能采取跟踪“捉奸”的方法,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他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采信证据不要太刻板。有关昨日庭审情况,本报将作后续报道。本报记者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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