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虽然已颁布实施,但目前非法同居的现象仍很普遍。如何及时,到位的普及此法,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据南京市江浦县人民法院调研室应良华主任介绍,该院今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已占有一定的比例,仅5月份不完全统计,该院已判决了此类案件8起。昨天,记者在该法院采访时,应主任讲述了一件由换亲而导致的非法同居的案件。
今年32岁的段女,自小就生长在该市江浦县星甸镇那幅原广阔的土地上,但由于家境贫寒,她与哥哥的婚事一直是父母的一块心病,然而,有相似境遇且住在同镇的邹家经人撮合,与段家相叙了心中的苦闷。经两家老人协商,终达成换亲的意向。1988年元月,双方按事前约定好的吉日举行了换亲仪式。就这样19岁的段姑娘与邹家儿子过上了同居生活,且一直没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明,婚后一年两人膝下育有一女。然而,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很快就被吵闹、厮打所代替,10余年的精神煎熬,终使段女无法忍受。今年4月2日,段女毅然走进法院要求解除这一“无名无分”的关系。
经法院调查,判决段女与邹郎解徐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了财产。案件是审结了,但却留给了人们很多思索。据该案的承办法官黄爱斌介绍,目前农村及城市中非法同居现象仍很普遍。而究其原因,不外乎旧时遗留下的父母包办婚姻习俗,法律意识淡薄及基层组织督促不力这几点。可一旦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其危害却令人担忧。在这样关系下的婚姻,极易导致家庭不稳定,双方产生矛盾后无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就难以维护,而受伤害最深的无疑是子女,这些法定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将面临无助的境地。目前,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管理上又处真空,如不广泛深入地宣传一些法律法规,那些遭受伤害且无辜的幼童们长大后,将向谁去讨说法。 本报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良华 文君 《江南时报》(2001年06月1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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