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流氓恶势力团伙,一定要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它滋生蔓延!”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薛进展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央前不久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决定开展“严打”斗争,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薛进展说,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方面的犯罪。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1997年刑法第294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项罪名。去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第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第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第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薛进展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严密,人员众多,经常同时实施多种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胜单人犯罪。更严重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生存发展”,往往采取暴力、贿买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拖国家工作人员下水,寻找“保护伞”,进而危及国家政权,因此危害性极大。我国境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还远远未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但对其也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及时发现、露头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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