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1月5日电 家务事做多了,妻子刘某觉得受了累,离婚时向丈夫索赔“劳务费”。丈夫黄某对妻子这种要求感到困惑。
昨日,两人到武汉市大智街司法所进行调解。
三年前,家住武汉市大智街泰宁社区的刘某与前夫离婚后,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黄某
婚后,黄某因经常忙于公司的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家里的一切事情和体弱多病的公婆全由刘某一人照顾。刘某是一小学老师,工作本来就很紧张,短时间还“扛”得住,时间一长,就有点受不了了,便要和黄某离婚,还要黄给予其三年的“劳务补偿”。
武汉江海律师事务所的冯崇坚认为,刘某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黄某的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请求经济上的补偿是情理之中也是法律规定的。
此外,他还介绍,请求补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夫妻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分割。二是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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