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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成都二月二十六日电 近日,为配合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通告,规定“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今年五月一日前必须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将遭到无情打击。 《通告》规定: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有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在二00一年五月一日前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坦白交待所犯罪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同时规定,凡有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劝保护费”,经营地下赌场和色情场所,或抢劫、绑架、伤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恶势力团伙成员,在五月一日前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坦白交待所犯罪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还规定,凡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在押服刑罪犯和劳教人员有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鼓励公民积极检举、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在逃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的亲属要积极规劝有犯罪行为或脱逃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对有为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通告》还规定,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员,在五月一日前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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