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记者专栏:警惕非典“扩大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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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5:35 中国新闻网 | ||||
日前,某省政府发布政府令,规定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务工、旅游、出差、探亲、学习等返回人员,要立即就近进行体检,在家或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两周,不要外出。某市政府也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来自北京、广东等非典疫区的返乡人员,一律实行检疫和隔离留观。 这种非常时期的“非典型措施”并非只在个别地方才有。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它得到了某些媒体的某种程度的“认可”。 隔离是一种对付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有效方法,政府部门在传染病疫区采取隔离措施,得到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非典型肺炎已被纳入法定传染疾病,就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北京对一些发生疫情的居民楼、宿舍楼、建设工地采取了隔离措施,就是在符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此项措施对遏制疫情的扩散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支持。 政府在疫区采取隔离措施,意味着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被隔离者的人身、财产、劳动、休息等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暂时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的一种选择,既防止了病毒的持续传播,将健康人群隔离在传染病的危险之外,保障大多数人民的身体健康,又给非典患者提供了更安全、更有利的治疗环境,尽最大可能使患者早日康复。这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自由秩序的理念,是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在发生重大灾难的特殊时刻的特殊体现。 由于隔离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立法时对采取此项措施比较谨慎。如果没有法律的或科学的根据,滥用隔离措施,则属违法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同时规定,配合与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防治紧急措施,是每个公民及组织的法定义务。这带有法律强制性,如果必须隔离的而坚持不接受隔离,或者隔离期间“溜之大吉”,公安部门将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地的地方政府及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包括隔离、封锁等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的授权采取行动,特别是采取像隔离这样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隔离者的人身自由,更要在科学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不能搞扩大化。 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认为,对个人进行隔离,应当限定在与非典病人发生症状以后有密切接触者之内。而对于从疫区进入其他地区的人来说,应该采取双保险的办法,第一是在乘客上车以前,就要测体温,凡是发热特别是发热伴随干咳的,一定不让上交通工具。第二是当乘客下车的时候,应该查第二遍。对那些上车没有症状下车也没有症状的人,应该放走。曾光说,这样的人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 综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专家的观点,对从疫区进入其他地区的人采取隔离或观察措施,应当限定在已经确诊患上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以及与其有密切接触者之内,并不是对所有来自疫区的人都要采取隔离或观察措施,不能任意地扩大化。 非典型肺炎这场灾难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包括过度反应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过度反应的损失甚至可能比疾病本身带来的损失还要大。非疫区的地方政府对来自疫区的所有人采取隔离措施,这反映了政府对控制疫情的重视,但这种做法缺乏法律的或科学的根据,不但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恐慌,对降低非典给人类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好处。(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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