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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委出台中小学“减负”具体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9日 07:19 辽沈晚报

  本报讯:(记者解丹梅特约记者王海丹报道)中小学生“减负”有“法”可依。昨日,省教委对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做出 具体规定: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订购教育部和省教委《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和学具。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小学必须严格遵守省教委关于各年级学生教辅用书最高限额的规定。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学科、课时。各种专题教育不单独设课;不得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严 格控制周活动总量;严格规定中小学生到校和离校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节、假日等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搞有偿补课;各种社会力量 办学机构不得举办面向初中、小学在校生的各类文化补习班;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教室补课;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 义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任教。

  中小学校和教师要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 过一小时。初中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严禁教师使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任何初中入学、招生严禁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书面考试;小学除语 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小学生学习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

  未经省、市教委基教处(科)批准,省内外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及个人均不得组织面向初中、小学在校学生的 各种竞赛活动。严禁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各中、小学校不得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班、全年级和全校排名次和公布名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和升学率 评价学校和老师,不得给学校、班级和教师下达考试成绩指标或升学指标。

  建立专项督导检查和通报制度,逐级建立领导责任制。

  此外,省教委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 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减负”具体规定。

  据悉,普通高中“减负”工作另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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