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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文化艺术出版社状告金庸有缘由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6日 11:02 光明日报

  近日传来文化艺术出版社状告金庸侵害名誉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受理此案的消息,引起媒体 和不少读者的广泛关注。事情的原委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事出有因

  据文化艺术出版社负责人、常务副社长卜键介绍,1999年3月31日,金庸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报道”接受 采访时,突然说:今天我在吃饭时,有人找我签名,我一看是盗版,不签。并说,所谓的对其作品的评点集其实是一种聪明的 盗版方式。随便找几个人,说这段好,这段不好,就是小学生也会写的。

  这一席话,令文化艺术出版社的有关人员大吃一惊,因为金庸所指的“盗版”书,正是该社1998年8月正式出版 的《评点本金庸武侠全集》。但这部书,明明白白是有正式出版合同的--1996年12月,该社与香港明河版权代理公司 正式签署了“评点本金庸武侠小说全集出版合同”,在此前,双方曾对合同所有条款都进行了充分研讨,并由金庸本人亲笔改 定;在此后,文化艺术出版社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引进版权登记,登记证号为“图字:01-97-1966-1977号 ”。一切手续齐备以后,该社委托中国武侠文学学会(金庸任该学会名誉会长)组织实施,邀请著名学者冯其庸、严家炎、王 春瑜等13位内地学者,为《金庸武侠全集》做了评点。令文化艺术出版社困惑的是,从协议的签订,到评点人的遴选,金庸 始终在参与其事,出版合同几度修改,最后文本的确认,主要是由金庸本人决定的,这些都是有详细资料可证的,怎么说不承 认就不承认了呢?

  此波未平,又波再起,几天以后的4月5日,在《人民日报》华东新闻《面对盗版:“金大侠”拍案而起》一文中金 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及盗版一事,又一次指责《评点本金庸武侠全集》,声称出版社事先确曾找其“接洽过”,而他“坚决 不同意出版”。

  这两次表态,在全国造成了巨大影响,各地读者反应强烈,有的找到书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致使各地新华书店和 一些图书发行所纷纷退货,使文化艺术出版社首版印行的1万套该书严重滞销,经济损失巨大。连带受到影响的是参加评点的 13位专家,昔日为评点金作花费了大力气,如今却被金庸本人做了这样的否定,他们心中自然感到郁闷与苦涩。

  (二)正式起诉

  事已至此,文化艺术出版社和13位专家仍无起诉金庸的念头。卜键介绍说,从一开始合作,出版社即取努力合作成 功的态度,并为此有过一次重大的让步:当初合同签订以后,根据合同第一条“同意乙方在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出版发行上述 著作中文版本之评点本全集”,该社拟先制作繁体字版在海外发行,金庸表示不满,要求重订合约,并寄来改定的条款,意图 封杀《评点本》繁体字版;文化艺术出版社在印刷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还是忍痛做了让步,此举的直接经济损失达近百万元。

  卜键说,自金庸提出对原签合同的异议后,我社一直致力于利用各种渠道说明情况,冯其庸、严家炎都曾为此做过努 力,冯和我还专程去香港与金庸当面协商。即使在金庸对媒体发表不实之辞后,我社仍多方寻求更理性的解决方式。但对方一 再误导舆论,并在上海首先引发诉讼,将并无过错的我方告上法庭。出于万般无奈,我社于1999年11月8日向北京市二 中院起诉。

  金庸在上海首先状告文化艺术出版社?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找不到金庸本人,记者的消息来源还只能是文化艺术出版社有关负责人,及其聘请的北京市中诚律师事务所的汤 树荣律师。据他们介绍,金庸状告的是《评点本天龙八部》侵权,但这部署名“文化艺术出版社与云南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 的书,其所有编发、印制、发行过程,文化艺术出版社一概不知,同时也没有文化艺术社总编辑签字发稿,没有该社书号、印 制单和发行委托书,所以该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仍希望达成和解

  据文化艺术出版社的《起诉状》,该社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在国家级出版物上向原告赔 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文化艺术出版社同时向新闻界发表声明,称评点金庸本是一件有意义的文化工程,是众多评点人和编辑投注心血与智 慧、历时近两年而成的一个全新版本;双方即使有一些认识上的歧异,仍希望能与金庸达成和解,走向合作。

  对此,学术界人士普遍表示欢迎。中国武侠文学学会会长、南开大学著名教授宁宗一先生说,1995年我们学会评 第一届武侠文学奖,就把金奖留给了金庸和梁羽生。中国古代小说,评点本更流行,所以我们学会参与组织了《评点本》的工 作。对评点人的要求是很高的,他们在史学知识和审美方面都是专家,在评点和编辑过程中还修订了一些原著中的错讹。我个 人认为这套书是高水平的评点。

  参与评点的史学家王春瑜先生说,起初,我因个人学术研究非常忙,拒绝参与评点,后来却不过情面,接受下来。我 是非常认真的,写了半年时间,金庸曾对我的评点表示赞扬。我希望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这件事情解决圆满。

  当被问及金庸为何要这样做时,出版社方面的解释是“在一些合作细节上金庸先生的要求无法一一满足”。有关当事 人的解释则各执己见,“恐怕还是因为经济原因”,“也许对评价不够高不满意”,“是不是对某些名人没能参与点评不满” ,这些解释离事实到底有多近多远,只能问金庸本人才能证实;再者,他对文化艺术出版社的起诉持什么态度,也还没有发布 。可惜他的电话永远接不通。

  本报记者韩小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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