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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从市地税局获悉,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4月1日正式启用。 根据市地税局发出的相关规定,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销售期房等业务需要预收款的,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购《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据。 2000年3月20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购《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及《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原使用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4月30日,过期不得使用。记者马振龙 相关报道:天津今年房改力度加大 相关报道:房地产:天津400余套廉租房竣工 相关报道:天津商品房平均售价回落 今年下降1.7% 相关报道:房地产:天津推行以租代售消化空置商品房 相关报道: 广州住房公积金归集近50亿 相关报道: 京城静候住房三级市场 相关报道: 特大城市房价为何高 建设部长开出“五味药” 相关报道: 今年武汉经济适用房竣工6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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