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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4日10:15 新闻晨报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新中国成立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于1980年修订的。

  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经过修订,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法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于今年8月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出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

  此次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个人财产

  如何划分?

  夫妻财产并非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特有财产。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均为个人特有财产。

  无效婚姻

  有相应规定吗?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被视为无效。

  按照这一草案规定,今后凡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都属于无效婚姻。

  不抚养子女有探视权利吗?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夫妻离异,往往对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

  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无过失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律中将引进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对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专家认为,这项规定可以保护无过失方的婚姻权利,将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明确化,有利于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草案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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