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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瞩目的婚姻法修改工作目前已有重大进展———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正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这标志着婚姻法修改已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这部法律最终完成修改工作已为时不远。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这一修正案草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关于重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此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家庭暴力 为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修改过程中,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已可防可治,而且,我国目前已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此,草案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 草案还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以下情况属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有权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同时,草案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制 鉴于目前我国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草案对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有。 对个人特有财产,草案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约定财产,草案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 关于离婚 离婚问题是修改婚姻法过程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草案起草部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意见,在草案中增加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离婚条件。草案沿用了现行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这一准予离婚的条件,并规定了认定的具体情况: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行为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草案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父母应当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三是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草案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具体规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一方重婚、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保障老年人权益 草案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专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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