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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四日消息:从国家税务总局传来消息,今年一月一日起,中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就这一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 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 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七成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 的税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相关报道: 政协委员为云南参与西部大开发建言献策 相关报道: 西部开发将集中力量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 相关报道: 朱总理强调不失时机地推进西部地区大开发 相关报道: 国家将用更多的财力直接支持西部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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