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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下公有住房产权的居民,也可以把自己承租的房子名正言顺地出租了。这是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作出的新规定。 以前,住在公房里的上海居民,自己也是租住者,称为公房的“承租人”,在把房子租出去的时候总是“偷偷摸摸”的。与邻居关系好的,则让左邻右舍帮忙对“房管所”“保密”;与邻居关系不好的,则对邻居谎称租房人是自己的远房亲戚。 现在,一切都名正言顺。但要提醒这部分居民的是,千万要记住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把出租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是指拥有公有住房产权的单位,对于居民来讲,最简单的办法,认准收房租者就可以了。 按照新条例,未买下所住公房产权的居民作为公房的“承租人”,把房子转租时不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得将拟转租的部位、接受对象的情况等书面告知出租人。如果没有告知出租人,被查出后就作为“擅自转租”处理,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对于原公房的租赁合同,也就是居民将失去住在公房里的权利,后果十分严重。 有一部分低收入者原来享受公房租金减免政策,现在他们也可以将公房转租,但转租后就不能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而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另外收取房客租金的居民,是否得和公房产权人“分红”呢?新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揩油”、获取收益。 这一规定对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的房源的拓展和搞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受到居民的热烈响应。据一些中介机构介绍,该条例年初就已见报,不少居民见政策允许,早就开始“搞活”了,给整个房屋租赁市场带来不少新的房源“活水”。 不过,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说了,如果7月1日以前就已经“自觉”地把房子转租出去的,承租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把转租部位、接受转租对象的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如果不书面告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本报专稿/记者张海珍实习记者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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