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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类房屋不得出租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28日09:43 新闻晨报

  本报讯:从7月1日起,《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开始实施,《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市房地局有关部门昨天告诉市民,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您可千万租不得。

  这些房屋是: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共有房屋,未征得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记者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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